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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高新区支持创业创新政策
作者:南宁软件公司 | 转载 来源:南宁电子商务 | 时间:2016年4月8日| 点击:0次 | 【评论】

为推进创业创新示范区建设,加快形成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生动局面,制定本措施。

第一条  本措施适用于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业创新示范区。   

第二条  设立创业创新示范区引导资金,对一次性获得国内外知名天使投资2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企业项目,经评审认定,每家企业给予不超过获得投资额的10%且总额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的资金支持。

第三条  由创业创新示范区运营机构推荐,在国内外知名创业大赛获奖的企业项目,经评审认定,每家企业给予1-3万元人民币的资金支持。
    第四条 鼓励科技创新,对在创业创新示范区注册的企业:

1.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每家企业10万元人民币的资金奖励。

2.获国内发明专利的每件奖励2万元人民币,实用新型专利每件奖励5000元人民币,软件著作(版)权每件奖励1000元人民币。每个企业每项奖励累计不超过5件,同一产品或技术达到两项(含两项)以上奖励标准的,按就高原则享受资金奖励。

第五条 海内外科技人员、高校院所科研人员及大学生等到创业创新示范区创办科技创业企业,经评审认定,为创办人免费提供不超过20平方米的公寓,免租期不超过3年。

第六条 优先推荐入驻创业创新示范区的企业申报南宁市就业见习基地,对被认定为南宁市就业见习基地的入驻企业,符合条件的,给予就业见习补贴,补贴标准为900元人民币/月·人;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见习基地,符合条件的,补贴标准提高至1200元人民币/月·人。

第七条 优先推荐符合条件的入驻创业创新示范区的企业申报创业担保贷款,贷款额度和贴息办法按现行政策执行。

第八条 创业创新示范区内的孵化载体被认定为自治区级孵化器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人民币的资金支持;直接被认定为国家级孵化器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人民币的资金支持。

第九条 南宁市本地大专院校及科研院所与创业创新示范区运营机构签订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且自设有创客孵化载体的,经评审考核,给予10万元人民币的创业创新资金支持。

第十条 对于在创业创新示范区注册并服务满一年的创业导师服务团队,经评审考核,给予每个团队每年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的资金支持。

第十一条 对入驻创业创新示范区,有创业意愿的个人、团队、企业及机构,经评审认定,免费提供不超过10个工位,免租期不超过一年,享受电子商务平台、无线WIFI等公共服务。

第十二条 创业创新示范区内设立的公共服务平台,自设立之日起3年内,经评审考核,每年单个平台给予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的资金支持,并免费提供不超过3500平方米场地。

第十三条 本措施由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依法作出解释。

第十四条 本措施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16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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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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