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诽谤陕西弈聪软件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终水落石出,发帖者被处理
作者:西安网站建设 | 原创 来源:西安建站公司 | 时间:2014年6月27日| 点击:0次 | 【评论】

最近陕西弈聪软件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发现,在豆瓣,百度贴吧等知名网站出现了一条帖子《遭遇骗子公司-陕西弈聪软件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发帖人以某上海公司客户身份,描述“陕西弈聪软件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靠忽悠、不断地招摇撞骗来生存。
  
最开始接到朋友和顾客的反映,上网搜索才发现在多家知名网站论坛同时出现这样同样的帖子。帖子有该陕西弈聪软件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具体名称、相关负责人的全名,并冠以“骗子公司,皮包公司”等过激字眼。陕西弈聪软件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责人卓先生的第一反应是怀疑帖子可能是竞争对手在“搞鬼”,发帖人的意图很明显,“这就是同业中伤,绝不可能仅仅是个人行为。”在向律师事务所咨询后,陕西弈聪软件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迅速报案并对网帖作了公正留存证据。

陕西弈聪软件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警方经过多方调查取证,最终将发帖人目标最终锁定并抓获。公安部门的审讯查证,嫌疑人之前与陕西弈聪软件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有商业合作关系,因合作过程中出现的纠纷,而采取过激行为,随后寻找并雇佣网络推手撰写攻击帖子,并在近多家论坛上发帖炒作,行为极其恶劣。帖中事实完全捏造,无中生有。随按照相关法律条例对发帖人进行处理。

经过审理,双方同意调解,“在双方之间进行调解后,大部分网帖已经删除了,而网帖发布后给我们带来的经济损失,我们将坚持要求赔偿。”卓先生说。

随着市场经济的成熟和商业竞争日趋激烈,同行业竞争愈演愈烈,侵害商业信誉权现象也愈加频繁。和传统的商业诋毁纠纷相比,如今商业诋毁大多利用网络平台,有的甚至雇佣网络推手,在损害结果上呈现出范围更广、传播速度更快、影响更大等新特点,不仅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更严重影响了社会经济秩序。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因此,企业不仅对自身商品的声誉和商业信誉要提高保护意识,而且对其他企业尤其是竞争对手的商品声誉和商业信誉也不得肆意诋毁。如果通过网络故意散布虚假事实,损害他人商业信誉,不仅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还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尤其是在同行业竞争中,在努力实现赢利的同时,还应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和公认的商业道德,依法诚信经营,不断促进公司的健康发展。

陕西弈聪软件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坚决捍卫企业清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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