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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诽谤竞争对手相关法律解析
作者:西安网站建设 | 转载 来源:西安软件公司 | 时间:2014年6月29日| 点击:0次 | 【评论】

陕西弈聪软件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坚决打击诽谤我企业清誉行为

公平竞争一直是我国传统商业伦理的基本内容。但令人遗憾的是近些年从到失信违约、商业欺诈,再到利用公关公司恶意诽谤竞争对手,商业伦理的失范呈现出步步升级的态势,而“网络推手”的出现,使得恶意竞争手段更加隐蔽和难以追诉.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是指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恶意诽谤

对此罪状的理解,理论界存在着不同的观点:(1)认为是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2)认为是违反不正当竞争管理法规,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这两种观点有其合理性的存在,揭示出本罪是结果犯,但同时忽略了本罪同样又是行为犯。根据法条释义,本罪构成除需要造成重大损失的结果外,若犯罪人的行为手段恶劣,具有严重情节,同样构成本罪,也就是说本罪也是行为犯。

一般认为,本罪属选择性罪名。但在实践中侵犯商业信誉和侵犯商品声誉很难截然分开。两罪合为“损害商誉罪”或“商业诽谤罪”似乎更好。

首先,从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定义上看,目前国内学者较为一致性的意见认为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可以统称为“商誉”或是“商业信用”;更有一些学者认为商品声誉实际上是商业信誉的一部分,对商品声誉的侵害实际上就是对商业信誉的侵害,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是一个统一体。从罪名确定简括原则的意义上看,该罪可直接确定为“损害商誉罪”或“商业诽谤罪”。

一方面,在市场经济中对他人商誉的损害或诋毁,直接反映在他人的经济利益上,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是一损俱损、一荣俱荣。另一方面,法官在定罪时严格区分被告人是犯了损害商业信誉罪还是犯了损害商品声誉罪,既不现实也无意义,似有玩文字游戏之嫌。

捏造并散布虚伪的事实,损害他人的信誉、声誉,是一种纯粹的诽谤行为。商誉权是名誉权的一种,作为知识产权的一部分,有双重性,不仅有财产权的特征也有人身权的特征,自然可以成为诽谤对象。有学者认为商业诽谤行为的对象只能是商事主体的名誉,不能是商誉,商誉只可受到损害,不能受到诽谤,所以本条犯罪不能定为商业诽谤罪。实际上,这种说法中的“商誉”偷换了“商品”的概念,再说,难道商事主体的名誉就不是商誉吗?把罪名定为商业诽谤罪,又简单,又直接,并可同时表明本罪行为犯和结果犯的性质。

恶意诽谤的行为,扰乱正常市场秩序,加大政府行政管理的成本,严重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对整个行业造成严重负面影响,对中国乳业来说更是如此。公众对国产乳品的信任本来就已十分脆弱,这种恶意诋毁对手的行为,恐怕会使中国乳业复苏的道路更加艰难和漫长,这足以引起我们对商业伦理的深刻反思。

商业诽谤的出现,暴露出部分企业在当前市场竞争激烈的环境下,缺乏基本的自我道德约束;也暴露出我国不少企业在经营模式和产品开发上仍然缺乏创新,相互模仿、同质化竞争的现象非常突出。当前,重塑商业伦理已经势在必行。这首先要求企业加强道德自律。一方面,企业应当加强对员工的商业伦理教育,建立诚实守信的企业文化;另一方面企业也要把好用人关,在招聘和选拔管理人员的时候,严把道德关。

其次,企业必须建立科学合理的激励方案。目前不少企业存在员工基本工资过低、业绩提成比例过高的问题,这在一定程度上诱导了员工不择手段获取高额回报的情况发生。企业的激励方案既要激发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也要避免过高的提成诱发道德风险。

最后,加快推动我国商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行业评议和失信惩戒制度,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构成违法的商业伦理失范行为进行严厉处罚,也是震慑此类违法行为的必要手段。面对信息时代激烈的市场竞争,企业的商业伦理更容易受到考验,也更容易得到检验。以何种健康的方式赢得市场、赢得消费者,值得每个经营者深思。

诽谤罪与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在主观方面、客观方面、主体方面都有十分相似之处,学理上甚至有人将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称之商业诽谤罪。

第一,二者侵犯的客体不同。诽谤罪侵犯的客体是其他公民的名誉权,而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侵犯的客体是商业生产者、经营者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以及市场秩序,而与任何一个公民的名誉权无关。

第二,侵犯的对象不同。诽谤罪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一类的犯罪,因而诽谤罪侵害的对象只能是自然人的名誉而不能是单位的名誉;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侵害的对象是行为人以外的生产者、经营者的商誉既可以是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等,也可以是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的商誉。

第三,犯罪主体的范围不同。诽谤罪只能由自然人构成,单位不能构成诽谤罪;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可以由自然人构成,更多的是由单位特别是与被侵害的生产者、经营者相竞争的生产经营单位构成。

第四,主观方面的目的不同。诽谤罪的目的是损害他人的名誉权,而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的目的是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第五,捏造并散布的虚伪事实内容不同。诽谤罪捏造并散布的是足以损害其他公民名誉权的事实,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捏造的是足以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事实。

第六,犯罪形态不同,诽谤罪为情节犯,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为结果犯或情节犯。

在现实生活中,如果侵害人的诽谤行为针对企业负责人或者经营者本人的,就应具体分析行为的特征和侵害人的主观方面特征来确定罪名。侵害人如果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但同时指向商誉主体和其他负责人的,应认定为损害商誉罪。如果侵害人为发泄个人不满,蓄意贬低企业负责人个人的,应当认定为诽谤罪。如果一行为既贬低企业又贬低个人的,应以想象竞合原则处理。如果是数行为既触犯诽谤罪又触犯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则应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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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完】
关键词标签: 商业信誉 恶意诽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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