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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工商约谈电子商务企业落实网购“七日无理由退货”条款
作者:西安网站建设 | 转载 来源:柳州软件公司 | 时间:2014年9月8日| 点击:0次 | 【评论】

随着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网购早已走进寻常百姓家。柳州市不少经营者也纷纷“触电”。据柳州市工商局统计,注册登记的柳州本土电子商务企业达160多家。

近日柳州市工商局约谈7家本土电子商务企业,要求其落实“新消法”关于网购“七日无理由退货”。下一步,将按批次约谈其他电子商务企业。

因网购非面对面交易的特殊性,消费者购买的商品与预期出现差异在所难免,因商品质量问题、售后服务等引发的纠纷更是多年来的投诉热点之一。

今年3月15日,新《消法》开始实施,第25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虽然消费者有了“尚方宝剑”,但因买卖双方对“7日无理由退货”规定的适用范围和具体执行标准存在不同理解,由此产生的消费投诉依然是热点。

柳州市工商局共约谈了广西美相迎商贸有限公司、 柳州市柳邕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柳州市三农农机有限公司等7家本土电子商务企业代表。下一步,将按批次约谈其他电子商务企业。

“我经营的都是食品,来回折腾都腐烂了。”对此,电子商务企业代表提出了自己的疑问。若是退货,包邮产生的费用,开发票产生的税费,又该怎么办?在发货前,销售者一定要尽到事先告知义务。消费者要退货,将自行承担这些费用。即在退款时,可从货款中扣除邮寄、开发票产生的费用。若没有尽到告知义务,消费者有权索要全款。

“商品完好”是指商品本身完好,为查验商品而拆开外包装的情况绝不能作为拒绝退货的理由。不少商品层层包装,若不拆开,很难辨别真伪。消费者在签收货物时,千万不要被“拆后不退”所吓退。

此外,工商部门提醒电子商务企业,除法定排除情形,对于不适用“7日无理由退货”的商品,一定要说明理由、明确标注。为什么不适用的理由要合理、合法,标注要落到每件具体的商品上。在消费者购物的过程中必须要有“一对一”的确认环节。

若是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即向其他销售者提供平台服务的,要确保“7日无理由退货”规定在平台上所有角落都得到落实。若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消费者也可以向交易平台要求赔偿。交易平台明知或应知销售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而未采取必要措施的,要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柳州市工商局向广大消费者发出网购消费警示:

第一,选择经过国家注册的大型正规网站进行交易,防止误入钓鱼网站;

第二,切勿因价格低廉盲目消费,对网上报价远低于实体店标价的产品,要经相关部门确认无误后,慎重购买;

第三,付款时,最好选择有第三方担保的支付方式进行;

第四,货到后,一定要当场验货,确认无误后再签收;

第五,保留好发票、三包等相关购物凭证,一旦发生消费纠纷,及时向网站所在地的相关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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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完】
关键词标签: 柳州工商 电子商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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