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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诽谤被惩治,陕西弈聪软件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维护名誉动真格
作者:各地APP开发 | 原创 来源:各地APP开发 | 时间:2015年12月28日| 点击:0次 | 【评论】

近日一则《致陕西弈聪软件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一封道歉信》的贴文发布在西安知名论坛,致歉人石某在网上写道:“本人之前在天涯论坛及百度贴吧,豆瓣等网站上发布的题为《遭遇骗子公司-陕西弈聪软件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帖子,纯属本人自己捏造并有意中伤陕西弈聪软件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由此给陕西弈聪软件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名誉上的损失表示深深歉意”。

今年4月,陕西弈聪软件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在网上发现一则名为“遭遇骗子公司-陕西弈聪软件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帖子,文章写有该陕西弈聪软件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具体名称、地址和相关负责人的全名,并冠以“骗子公司,皮包公司”等过激字眼,严重干扰该企业正常运营。随后陕西弈聪软件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当地警方报案。

陕西弈聪软件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帖子被疯狂转载,警方经过分析发现,发帖人主观诽谤意识强,无中生有、造谣生事、传播是非,严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警方经过对所有发帖的网站逐一进行调查,通过搜寻发帖人员的相关数据,最终锁定发帖人并依法将发帖人控制并进行了批评教育,同时责令其向陕西弈聪软件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书面道歉并澄清事实。

据警方调查石某交代,其之前与陕西弈聪软件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有商业合作关系,因合作过程中出现的纠纷,而采取国际行为,随后寻找并雇佣网络推手撰写攻击帖子,并在近多家论坛上发帖炒作,行为极其恶劣。

经最终协调,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目前发帖人石某主动删除不实信息经公开向陕西弈聪软件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道歉,并向陕西弈聪软件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支付5元人民币的赔偿金。

今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46条第1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可构成诽谤罪。根据司法解释,侵权人可以被法院判令承担50万元以下的赔偿;同时,《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明确规定: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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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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