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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开发技术服务合同法律风险与应对措施
作者:西安网站建设 | 原创 来源:西安软件开发公司 | 时间:2016年11月27日| 点击:0次 | 【评论】

软件开发技术服务合同中,软件开发公司须完成服务项目,按期交付工作成果,委托人则须提供工作条件、接受工作成果、支付报酬。委托人和软件开发公司在该合同中须注意的重点问题仍是关于工作条件、工作成果等技术事项的约定。如果约定不明确,一旦出现纠纷,双方将各执一词,不利于对守约方权利的保护。

软件开发公司

在软件开发合同中,防止出现合同漏洞、欺诈,并加以防范,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软件开发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别

它们的主要区别是:软件开发合同涉及新的技术方案,具有创造性;承揽合同的工作成果仅是重复性劳动的结果,不具有创造性。了解两类合同的区别,对于确定合同委托人和软件开发公司的权利义务有一定帮助。

软件软件委托开发合同与软件合作软件开发合同的区别

两者区别在于是否委托人和软件开发公司都参与了实质性的软件开发。两类合同委托方与软件公司权处义务是不一样的,因此,辨别合同类型是解决纠纷的前提。软件开发合同的风险责任,是该合同中特有的制度,须加注意。风险责任是指软件开发工作遇以技术困难而失败,责任由谁承担。在委托方与软件公司无约定或以其他方法不能确定时,风险责任由委托方与软件公司合理分担。对于风险责任,委托方与软件公司最好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以便得新开始软件开发工作。

软件开发合同的标的是新技术方案

如何确定归属,又是软件开发合同中特殊的制度。软件委托开发合同中,对于专利权和软件著作权,除合同有约定,由软件开发人享有。委托人有免费实施专利和优先受让软件著作权两种权利。软件委托开发合同或合作软件开发合同中,对于技术秘密成果,不能确定时,委托方与软件公司均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但软件委托开发合同中,软件开发人须先向委托人交付技术秘密成果,才享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合作软件开发合同中,除另有约定,软件著作权共有。在技术成果权益归属问题上,委托方与软件公司最好也明确规定,防止或减少纠纷发生。

一般来说,书面合同对于明确委托方与软件公司之间的权利义务,发生纠纷有据可查等具体问题处理有重要意义,而在软件开发合同中,更有特殊重要意义。因为软件开发合同都是权利人授权他人实施或使用自己的技术,如果软件开发技术服务方不能证明权利人已授权自己实施或使用技术,那么软件开发技术服务方实施或使用他人技术的行为就要被视为侵权行为,从而承担严重的侵权责任。软件开发合同这种偏重于保护权利人的立法思想,使软件开发技术服务方处于相对不利的地位。为了充分保护软件开发技术服务方的权利,法律规定软件开发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软件开发技术服务方可以在书面合同中争取对自己有利的条款,一旦发生纠纷,也有据可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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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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