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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加快服务外包产业发展扶持政策实施细则
作者:宁波软件公司 | 转载 来源:宁波电子商务 | 时间:2016年2月21日| 点击:0次 |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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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快宁波服务外包产业的发展,特别是高端服务外包产业、离岸服务外包产业的发展,依据《关于加快宁波市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08〕49号),制定本细则。
一、 资金来源及用途 
市财政安排1000万元服务外包专项资金用于服务外包产业发展。主要用于:
(一)对获得中央资金支持的项目给予地方资金配套;
(二)服务外包产业基地建设;
(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四)服务外包企业的引进;
(五)服务外包企业的国际资质认证;
(六)服务外包企业的国内外市场开拓;
(七)服务外包人才培养的扶持;
(八)对做出突出贡献的服务外包人才、服务外包企业进行奖励。
二、 扶持办法
(一)对经过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服务外包基地、示范区,市财政一次性给予200万元、15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当地政府也要给予相应的资金配套和政策支持。
(二)鼓励市级以上服务外包产业基地、示范区建设公共服务平台,对运作正常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购买大型设备和专业软件供入驻企业使用的,经认定,给予20%的资金补助(年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市级重点建设的引智招商平台、信息资讯平台、人才支撑平台、业务研发平台等公共平台建设,根据投入情况,经认定,给予一定的补助。
(三)对当年通过软件与系统集成能力成熟度模型(CMMI)和人力资源成熟度模型(PCMM)二级以上评估、IT服务管理(ISO20000)、信息安全管理(ISO27001/BS7799)、服务提供商环境安全性(SAS70)等相关认证及认证的系列维护、升级的服务外包企业,给予不超过认证费用50%的补助,每个企业当年最多可申报3个认证项目,每个项目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四)对服务外包企业参加市统一组织的重要国内外服务外包交易会,给予参会费用的5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2万元。
(五)对开展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的企业,在完成商务部服务外包统计系统登记后,根据其开展的离岸外包业务额进行奖励。对当年向境外客户提供国际服务外包业务收入在1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不含嵌入式软件),按其出口额给予一定的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六)鼓励各地政府积极出台支持当地服务外包产业尤其是离岸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扶持政策。对引进全球服务外包100强企业的地方政府,每引进一家奖励50万;对引进国内外其他知名服务外包企业的地方政府也给予一定的奖励。同时,根据年底离岸外包业务额排名情况,对前五名的地方政府奖励5万-25万元。
(七)对服务外包人才培养的扶持
 1.对已获得商务部服务外包人才培训资金支持的人才培训,经认定,由市本级和企业落户地政府各按比例给予资金配套支持。
 2.对未获得商务部服务外包人才培训资金支持的人才培训,经认定,对应届大学毕业生和尚未就业的大中专学生参加服务外包从业技能培训或服务外包企业新录用大专以上员工进行岗前业务技能培训,毕业合格并与宁波服务外包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不超过4000元/人资助。对以上被录用人员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并在原合同规定的一年期内,与其他服务外包企业或原企业签订新的劳动合同的,不再重复享受培训扶持。
 3.经认定的培训机构,其培训的从事服务外包业务人才(大专以上学历),通过服务外包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考核,并与宁波服务外包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不超过500元/人的资助,每个培训机构年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
(八)对于为宁波服务外包产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各类人才、服务外包企业,根据其业绩,年底经相应程序申报和确认后给予一定的表彰奖励。
上述(二)(三)(四)(五)(七)条补助、奖励资金由市本级财政和企业所在地财政各按50%的比例承担。(其中象山县、宁海县、奉化市承担补助总额的30%,市财政承担70%。)
上述项目已获得市级财政同类资助、奖励的,不再重复享受。各级政府获得市级财政奖励的资金,应专项用于服务外包项目建设。
三、申报、审核和资金拨付程序 
(一)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申请单位应提供如下材料: 
 1.项目资助、奖励申请表;
 2.服务外包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有关证照复印件;
 3.服务外包企业的国际认证或升级证书、费用明细清单及市外汇分局出具的付汇证明等;
 4.培训机构的培训方案、课程安排和收费标准以及已颁发的学生考核合格证书、学费发票、劳动合同等复印件;
 5.企业组织培训的,须提供培训费用清单、劳动合同、员工社保手续凭证、培训费发票复印件等;
 6.对服务外包企业参加由市统一组织的重要国内外服务外包交易会的,需提供参会通知、组织单位证明、参会费发票复印件等相关材料;
 7.其他必要的相关材料。
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单位)、培训机构的奖励(资助),在每年三月底前申报,其申报资料经所在地外经贸部门、财政局初审后报市外经贸局。
(二)市外经贸局会同市财政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定后,由市财政局按规定下达补助、奖励资金。
 四、资金的使用和监管
(一)申报单位应提供真实完整的统计数据。申报单位无法提供真实完整统计数据或项目有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取消其资助资格。
(二)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专项资金或发现有其他违反规定的,收回资助资金,同时,视情节轻重在一定时期内取消该单位申报财政专项资金的资格。
(三)各县(市)、区、开发区外经贸部门应认真审核项目申报资料,积极做好辖区内资助、奖励项目的管理工作,保证配套资助资金及时到位。对审核把关不严造成补助资金不符合政策规定的,由该县(市)、区负责追回,无法追回的由市财政直接从该县(市)、区财政中扣回。对资助资金落实情况较差的各县(市)、区,视情节轻重暂停或取消其市级财政资助。
 五、服务外包企业可优先享受宁波出台的其他各项优惠政策。
 六、本细则由市外经贸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七、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00八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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