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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某软件开发人员离职删除软件公司数据被公安机关依法拘留
作者:烟台软件公司 | 转载 来源:烟台软件开发公司 | 时间:2017年8月24日| 点击:0次 | 【评论】

近日烟台开发区公安分局福莱派出所接到辖区某软件公司报警称:有人故意删除了软件公司运营软件的后台数据,致使软件公司正在运营的软件瘫痪,数百用户无法登陆使用,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

接警后民警通过调查发现该软件公司离职软件开发人员刘某具有重大作案嫌疑,于是就将已经离职在另一家软件公司上班的刘某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调查。

经审讯刘某对自己故意删除该软件公司软件数据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原来刘某在该软件公司工作期间,随着时间的推移,看到同行其他朋友的薪水越来越高,自己的工资却没什么涨幅,而且最近自己准备买房,刘某深感压力巨大,心里也越来越不平衡。于是就利用自己的工作之便,带着软件公司的软件开发成果,到其他软件公司进行应聘,在经过一段时间的面试后,终于有一家软件公司当场表示愿意高薪聘用刘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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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试结束以后,刘某回到原软件公司提出要马上离职,这下可急坏了原软件公司的领导,好好的一个软件开发人员,平时工作做的也不错,怎么说走就要走呢?这时的刘某看到平时高高在上的领导现在极力的挽留自己,逐渐开始自我膨胀,他决定好好利用这个机会捉弄一下原公司。随后刘某跟软件公司领导提出了给自己涨工资的要求,但由于刘某提出的工资涨幅太高,原软件公司根本不可能答应他的要求,随后原软件公司同意了刘某的辞呈。

按照员工手册和软件公司规定,刘某本应该先将自己手头的工作进行交接以后才能离开,但刘某一看软件公司不愿意给自己涨工资也不再挽留自己了,顿时感到失落和气愤,于是他利用自己的工作便利,擅自将软件公司一款正在运营中的软件数据进行了删改,造成该软件无法正常使用,之后刘某断绝了与公司的一切联系,到了新软件公司上班。目前,刘某因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已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民警告诫广大年轻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现在的社会高速发展,生活节奏较快,工作压力较大,人心容易浮躁,年轻人在做事之前一定要充分考虑法律后果,依法办事,千万不要一错悔一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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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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