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技术前沿>>网站/软件行业动态
软件系统招标将软件著作权证书作为资格条件是否有内定嫌疑?
作者:西安软件公司 | 转载 来源:西安软件公司 | 时间:2018年10月27日| 点击:0次 | 【评论】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是指软件的开发者或者其他权利人依据有关着作权法律的规定,对于软件作品所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而软件着作权的取得与是否登记并无关系。《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五条已经明确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所开发的软件,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条例享有着作权。关于软件的着作权,我国采用的是自动取得制度。因此,即便是没有登记,软件的开发者也享有着作权。值得注意的是,当软件着作权出现争议时,软件着作权登记证书就成了可以对抗第三人的最有力证据。如果没有进行登记,软件开发者是很难证明其就是软件的开发者。因此,为了保护自身利益,软件开发者有必要及时对自己开发的软件进行登记。

软件著作权

那么在软件采购中,将提供软件着作权登记证书作为对供应商的资格条件是否合法呢?答案是肯定的,该资格条件与软件采购不存在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而且国家还鼓励采购正版软件。软件采购要求提供软件着作权登记证也不属于指向特定的供应商,因为很多为了保护自身利益都申请了软件着作权登记证书。同时也未在法律禁止列为资格条件之列。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秦志龙建议,如果要求提供着作权登记证书,最好不要要求提供原件,这会给供应商带来不便,因为有的供应商可能需要同时在不同的地方投标,如果均要求提供原件,那会影响到供应商在其他地方参与投标。在提要求时明确只需提供加盖相关公司公章的着作权登记证书复印件即可。

当然软件着作权登记证书也并非是正版软件的唯一证明,因此建议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提相关要求时,最好别将软件着作权登记证书作为正版软件的唯一证明。可以要求供应商提供软件着作权登记证书或能够证明其拥有着作权的相关证明也可。

案例:某采购代理机构受采购人委托,对该县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设备采购组织竞争性谈判采购。谈判文件同时规定,需提供以上功能的软件着作权证书原件,否则作无效标处理!参与谈判的B公司未提供软件着作权证书被认为是无效标。对此B公司认为谈判文件中的这条规定是对供应商的差别待遇和歧视待遇,对此提出了质疑。

一般而言,中国境内销售软件产品必须有中国认定的软件着作权。对于原厂企业来讲,都会在软件完成后进行认证,即申请取得软件着作权。不过由于在软件注册过程中,每家使用的标准不一样,在功能描述上采用的语言也不一致,所以如果采用指定的软件着作权作为评定标准,就有内定的嫌疑。

此内容DOC下载 此内容PDF下载

【全文完】
关键词标签: 软件系统招标 软件著作权 
0 ([$-顶稿人数-$])
0 ([$-踩稿人数-$])

版权声明:

1、弈聪软件网站内容中凡注明“来源:XXX(非陕西弈聪网站)”的作品,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其中涉及的网站建设,网站优化,APP开发,微信小程序开发,大数据平台开发,区块链技术开发等软件开发技术细节并不代表本站赞同支持其观点,并不对其真实性负责。对于署名“陕西弈聪”的作品系本站版权所有,任何人转载请署名来源,否则陕西弈聪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本站内容中未声明为“原创”的内容可能源自其它网站,但并不代表本站支持其观点,对此带来的法律纠纷及其它责任与我方无关。如果此内容侵犯了您的权益,请联系我方进行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