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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时代,数据服务平台提供商和数据解决方案提供商将掀起新的浪潮。
作者:西安网站建设 | 转载 来源:西安软件开发公司 | 时间:2018年3月8日| 点击:0次 | 【评论】

大数据时代,我国面临着世界范围内数字化转型带来的机遇与挑战,唯有坚持数字化发展理念,深入洞悉不断发展中的数字中国,统筹考虑数字化对科技、经济、文化与社会带来的全方位影响,并从战略高度谋划数字中国的发展,才能抢占时代先机、实现跨越式发展。大数据时代,数据服务平台提供商和数据解决方案提供商将掀起新的浪潮。


通过观察发现,虽然市场上确实以两种角色为主体,但在具体项目中,这二者并没有形成上下游产业链的局面。在一些行业市场中,数据服务平台提供商向前跨越,直接面对行业客户,向他们提供其所拥有的外部数据(往往本身就拥有海量的2C数据入口,可以源源不断地生产2C数据)的粗加工产品(如用户的标签数据等);而在另一部分行业市场中,数据解决方案提供商,基本使用用户自身的数据,通过数据处理服务,为行业客户提供某个方向的解决方案。在2017年初的时候,根据产业的发展我将2016年认为的产业链中四个环节压缩至了两个,即数据服务平台提供商和数据解决方案提供商。

上面两个角色之间基本没有合作、没有交集,很少在市场上直接竞争。究其原因,个人认为有两个方面。一个是市场的成熟度决定的,还有一个就是由法律或者说政策环境决定的。

大数据

首先,这是由市场的成熟度决定的。目前行业应用市场还处于早期,部分行业用户的需求集中在外部数据的简单加工层面,还没有渗透到行业纵深,与行业的核心业务没有形成深度耦合,对数据服务提供商还没有很深的行业经验要求;另一方面,现阶段大多数“解决方案”提供商,基本采用客户自身的数据,依靠数据处理能力为客户提供数据集成服务。现在的“解决方案”提供商,大多还停留在数据服务的层面,并没有大量应用外部数据的经验,与行业的深度需求耦合还远远不够,自然也没有形成“杀手”级的产品,行业的可替代性很强,与数据服务平台提供商的能力差异并没有充分表现出来。这些,都从不同程度,反映了市场发展成熟度不足的问题。

其次,数据的交易目前在我国还是一个敏感的话题。虽然数据服务平台提供商拥有海量的2C数据,可如何与第三方合作,为行业客户提供他们所需要的解决方案,还是个无法触碰的禁区。6月1日生效的个人隐私安全法(下面简称隐私法),只说明了“干什么”不行,但并没有规定“如何做”才是可以的。而这个“如何做”才行的体系,需要经过几年时间的建立才可能完成。法律环境的滞后,也限制了行业的进一步发展,资源将进一步向掌握数据的巨头集中。虽然这样做便于管理,数据集中在几个巨头手里好监管,不会产生隐私数据满天飞的乱象,但缺点也是显而易见的。数据无法打通,就会形成一个个信息孤岛;数据无法流动,就使数据应用受到很大局限。这一点,恐怕是监管部门最应该尽快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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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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