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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著作权行政执法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多处硬伤仍没解决
作者:西安网站建设 | 转载 来源:西安软件开发公司 | 时间:2018年3月8日| 点击:0次 | 【评论】

2017年年底,国务院法制办将国家版权局提交的90条《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缩减到66条并在相关领域定向征求意见。平心而论,此次修改稿虽然强化了软件著作权行政执法,引入了惩罚性赔偿制度,提高了法定赔偿额,但2001年第一次修法时就暴露的多处“硬伤”仍然没有解决。

修改稿中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还保留了现行著作权法的说法:“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但是由于该条文没有规定广电组织播放已发表作品“法定许可”付酬办法的制定部门,因此从2001年起,著作权人极少从广播电台电视台因播放其已发表的作品而获得报酬。这不能不说是一个“硬伤”。这是法律给广大作者允诺了一个根本无法兑现的“空头支票”,造成了权利人与使用者间长期的利益不平衡。这种制度的欠缺,严重挫伤了广大著作权人的创作积极性,这也违背了我国著作权法的立法宗旨。

软件著作权办理

软件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是著作权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衡量一个国家著作权管理和保护水平的重要标志,与国家的文化发展、知识产权强国和创新型国家建设的要求紧密相连。从1992年音著协成立开始,我国陆续成立了5家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实践证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为著作权人管理难以行使和难以控制的部分权利,扩大作品传播,提高作品传播效率,促进产业发展,帮助著作权人维护合法权利,维护社会公平正义,降低社会交易成本和维权成本,繁荣社会主义文化艺术科学事业,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按照《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等规定,文著协、音著协、摄著协、音集协4家集体管理组织承担报刊转载、教材、录音制品等“法定许可”著作权使用费的收取和转付的法定职能。集体管理组织代表会员或受作者委托向其交涉追讨“法定许可”报酬时,又从来都不是一帆风顺的,有的甚至需要向版权行政管理机关举报上访,才能拿到微薄的报酬,广大权利人的获酬权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因此,现行著作权法规定的“法定许可”制度由于缺乏救济保障机制,造成了权利人与使用者间利益失衡,这可以说是现行著作权法的又一个“硬伤”。这种“硬伤”在2001年第一次修法时就存在,应该在这次修法时得到纠正。

至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如何向权利人转付“法定许可”报酬,按照《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的规定,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是集体管理组织的审批、监管部门,国家版权局可以依法随时检查转付情况,也可以制定详细的“法定许可”稿酬转付办法。即使按照中央要求5家集体管理组织现在已经“脱钩”了,但是仍然依法接受国家版权局的监管,“脱钩不脱管”。因此,建议修改稿中应该增加独立的一条,作为5项“法定许可”的适用条件,以保障“法定许可”制度的完整,解决现行著作权法中“法定许可”制度的“硬伤”,即(法定许可)“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已发表的作品,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在首次使用前向相应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申请备案;(二)在使用作品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和作品出处,但由于技术原因无法指明的除外;(三)在使用作品后一个月内按照国务院或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付酬标准直接向权利人或者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向权利人支付使用费,同时提供使用作品的作品名称、作者姓名或者名称和作品出处等相关信息。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及时公告前款规定的备案信息,并建立作品使用情况查询系统供权利人免费查询作品使用情况和使用费支付情况。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在合理时间内及时向权利人转付本条第一款所述的使用费”。

此次修法的原则之一是“小步快走”,但“硬伤”不能被遗忘。社会在进步,经济在发展,作品的创作、使用和传播都不会停止。为了实现党的十九大确定的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这个总体目标,让人民群众享受到更加丰富的精神食粮,应该从有效保护软件著作权、全面平衡利益、合理分配责任与义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方面修订著作权法,为创作者提供更好的法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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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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