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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侵权纠纷法律实务精讲
作者:西安软件公司 | 转载 来源:西安软件公司 | 时间:2019年6月18日| 点击:0次 | 【评论】

我国《著作权法》赋予了著作权人对作品专有权利,他人未经许可或无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下,利用作品,直接实施或帮助实施著作权控制的行为时,即会侵犯著作权人的著作权。近几年随着网络传播等技术的不断发展,著作权侵权纠纷频繁发生,根据是否直接受著作权专有权利的直接控制不同,可将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分为直接侵权和间接侵权。以下笔者将分别介绍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被侵权时在程序上应如何救济、诉讼中举证责任分配及侵权行为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西安著作权

一、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构成

(一)直接侵权

著作权人享有专有权利,且每一项权利控制着特定的行为,如复制权控制着复制行为,他人在不符合合理使用及法定许可的条件时,实施被著作权控制的行为时即构成著作权侵权。此时即为直接侵权。其构成要件为:

第一、未经著作权人同意或许可。

第二、实施被专有权利控制的行为。如复制权控制的复制权;发行权控制的发行行为等。

第三、不存在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的条件。

第四、不以是否存在主观过错作为认定侵权的条件。行为人是否存在主观过错只是影响损害赔偿数额或救济方法,并非是直接侵权的认定要素。若行为人确无主观过错,则无需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间接侵权

当行为人并未直接实施著作权控制的行为,但其行为与直接侵权行为存在特定关系,如为他人侵权提供帮助行为,且存在主观故意,此时被称为间接侵权。我国《著作权法》对此并未明确规定,但可使用《侵权责任法》规定的侵权责任构成。教唆、引诱他人进行侵权,或明知他人存在侵权行为并为其提供帮助的,最终与损害结果具有因果关系的,行为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应注意的是,间接侵权必须以存在主观过错为构成要件。

二、著作权侵权救济的诉前程序保障

(一)申请诉前禁令

根据《著作权法》第50条第1款的规定,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权利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应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申请诉前禁令应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申请主体。即著作权人、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被许可人及著作权财产权的合法继承人。其中专业许可使用合同的被许可人可单独向法院提出申请,而普通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不可。

第二、管辖法院。即侵权行为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第三、应当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状。内容包括:当事人及其基本情况;申请的具体内容、范围;申请的理由等。

第四、提供著作权权属的证明材料及证明被申请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注册著作权的行为的证据。

第五、申请人应提供担保。人民法院确定担保的范围时,应当考虑责令停止有关行为所涉及的商品销售收益,以及合理的仓储、保管等费用,停止有关行为可能造成的合理损失等。

第六、法院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书面裁定。

(二)诉前证据保全

根据《著作权法》第51条的规定,为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在申请诉前证据保全应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申请主体、管辖法院及法院裁定的程序、条件同诉前禁令的申请主体相同。

第二、提交书面申请。内容包括:当事人及其基本情况;申请保全证据的具体内容、范围、所在地点;请求保全的证据能够证明的对象;申请的理由,包括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且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具体说明。

第三、提供担保。指的是申请人申请诉前保全证据可能涉及被申请人财产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三)诉前财产保全

《著作权法》第50条第1款的同时还规定了财产保全的措施。可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诉前财产保全的规定。即应满足以下条件:

第一、情况紧急, 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合法权益受到无法弥补的损害。

第二、管辖法院。即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对案件有管辖权的其他法院。

第三、申请人应提供担保。

第四、法院在受到申请后,应在48小时内做出裁定。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不停止执行。

第五、申请人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不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三、管辖与时效

(一)管辖

1、地域管辖

对于著作权诉讼案件的地域管辖应注意以下方面:

第一、因侵犯著作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应由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其中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经营性储存、隐匿侵权复制品所在地;查封扣押地,是指海关、版权、工商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复制品所在地。

第二、对涉及不同侵权行为实施地的多个被告提起的共同诉讼,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被告的侵权行为实施地人民法院管辖;仅对其中某一被告提起的诉讼,该被告侵权行为实施地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第三、对于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诉讼案件的地域管辖,其中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难以确定或者在境外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2、级别管辖

根据《著作权法司法解释》第2条规定,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中级以上法院管辖。 但是各高级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可以确定若干基层法院管辖第一审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应注意的是上海、广州和北京已成立的知识产权法院,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规定案件享有管辖权。

(二)时效

根据《著作权法司法解释》第28条的规定,侵犯著作权的诉讼时效为两年,自著作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权利人超过两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持续,在该著作权保护期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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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著作权侵权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配

(一)举证责任的分配

著作权直接侵权诉讼案件中,关于举证责任的分配,应注意以下两点:

第一、当起诉他人侵权并要求对方停止侵权行为时,原告只需要举证证明自己是相关作品的权利人,以及被告未经许可实施了受著作权控制的相关行为。

第二、当要求对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时,原告还应举证证明被告存在主观过错。当时被告的主观过错,原告一般很难证明,故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由被告证明自己在实施直接侵权行为时并无过错。

(二)对被控侵权行为的认定

一般情况下,原告在起诉上只需要证明上述两点即可。但是对于一些复制与演绎行为,很难证明对方实施了复制和演绎行为,故对此司法实践中采用了“解除+实质性相似”的侵权认定公式。即无法直接证明对方实施了复制或演绎行为时,只要权利人能够举证证明对方接触过其作品,且两作品间存在实质性相似,就可认定对方实施了未经许可的复制或演绎行为。对于被告“接触”过作品,应从以下方面认定:第一、在先作品已被广泛传播;第二、被控侵权作品与在先作品之间存在实质性相似;第三、如果与被告有密切关系的第三人获得了原告的作品,可具体推定被告接触过该作品。

五、侵犯著作权的法律责任

(一)民事责任

1、停止侵害

为了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要求行为人停止实施侵权行为,一般是侵权人应该承担的首要民事责任。

2、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当侵权人侵犯了著作权人的著作人身权,导致人格利益受损的,法院一般会判决侵权人承担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1、赔偿损失

虽然侵权是否具有主观过错并不是“直接侵权”的构成要素,但确实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前提,故要求侵权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必须是有证据证明侵权人存在主观过错。

(二)行政责任

只有当侵权人实施的特定侵权行为损害了公共利益时,行为人除了承担民事或刑事责任外,还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如《著作权法》第48条规定的8类行为、《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24条规定的5类行为等。根据《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规定,对著作权侵权行为可给予的行政处罚: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侵权制品、没收安装存储侵权制品的设备、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制品的材料、工具及设备等。

(三)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第217条与218条分别规定了侵犯著作权罪与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前者指的是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后者指的是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本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综上所述,著作权人的专有权利受到我国法律的保护,除非存在合理使用或法定许可的情形,任何人未经权利人许可实施受著作权控制的特定行为的,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但侵权人是否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还应证明其是否存在主观过错,如果不存在,则无需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并不能免除其他责任,同时应注意的是,侵权人还会因行为的危害性、违法所得数额等因素,可能会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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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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