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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优秀软件产品及优秀应用解决方案评选办法(试行)全文
作者:福州软件公司 | 原创 来源:福州软件公司 | 时间:2019年7月5日| 点击:0次 | 【评论】

为贯彻落实《关于促进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发展五条措施》文件精神,做大做强福州市中国软件特色名城,加快培育本地软件名品,特制定《福州市优秀软件产品及优秀应用解决方案评选办法(试行)》。

福州市优秀软件产品及优秀应用解决方案评选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福州市政府《关于促进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发展五条措施》(榕政综〔2018〕372号)精神,为推动福州市中国软件特色名城创建工作,促进福州市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转型升级和快速发展,做大、做强、做优福州市数字经济,培育一批优秀软件产品,进军国内外软件市场,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福州市优秀软件产品及优秀应用解决方案每年评审一次,每次评选10件,奖励由福州市企业自主研发,具有明显技术优势和较高市场占有率的软件产品及解决方案。

第三条 每家企业每年度最多申报2件;往年获评福州市优秀软件产品的不得再次参评。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参评企业基本要求:

(一)工商注册地、税务登记地均在福州市行政辖区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企业信用良好,无违法违规行为,按规定报送统计数据,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三)主营业务根据工信部软件业务分类要求包括:软件产品类、信息技术服务类、嵌入式系统软件类。主要为软硬件开发、信息技术服务、动漫游戏设计、信息系统集成、信息平台运营、数据分析处理、集成电路设计等。

第五条 优秀软件产品及优秀应用解决方案申报类型:

(一)优秀软件产品

自主研发,技术水平先进,具备拥有较大用户群和市场销售量的产品可接受申报,优先支持IC设计、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区块链、工业软件、网络安全等领域的产品,上一年度销售额在1000万元以上,择优纳入名单;

(二)优秀应用解决方案

在政府、行业以及企业数字化转型等各类应用中得到实际应用的解决方案,上一年度销售额在2000万元以上,根据用户规模、经济效益等指标择优纳入名单。

第六条 申报福州市优秀软件产品及优秀应用解决方案需提供以下材料: 

1.申报优秀软件产品类的应提供:

(1)公司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2)承诺书;

(3)福州市优秀软件产品评选申报表;

(4)软件产品著作权登记证书、软件产品评测报告、其他获奖证书等;

(5)软件产品用户使用手册和技术手册;

(6)上一年度该软件产品销售收入情况(上一年度该产品销售收入总列表,以及销售金额最大的三份合同和发票的复印件);

(7)企业年度财务报表。

2. 申报优秀应用解决方案类的应提供:

(1)公司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2)承诺书;

(3)“福州市优秀应用解决方案”申报表;

(4)提交应用解决方案说明书,包括但不限于:

一是综述(解决的主要问题和实施路径);

二是创新点及与行业其他方案的比较优势;

三是应用推广前景与社会、经济效益;

四是实施保障措施等。

(5)近三年度该应用解决方案收入汇总(上一年度该产品销售收入总列表,以及销售金额最大的三份合同和发票的复印件);

(6)企业年度财务报表。

第七条 市工信局、市财政局根据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发布福州市优秀软件产品及优秀应用解决方案申报指南,申报单位根据申报指南要求编制申报材料并按照属地原则向所在县(市)区工信(经发)局、财政局提出申请。

第八条 县(市)区工信(经发)局、财政局应根据本办法和当年福州市优秀软件产品及优秀应用解决方案申报指南要求对申报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符合申报基本条件的经汇总后正式行文报送市工信局、市财政局。

第三章 评审及发布

第九条 市工信局根据本办法及当年申报指南的要求,对各县(市)区推荐上报的优秀软件产品及优秀应用解决方案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核审。

第十条 符合初审条件的,由市工信局按规范程序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申报产品的经济指标进行审核确认。

第十一条 符合专项审计经济指标的申报产品,由市工信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评审标准为百分制,其中技术分60分,市场分40分。技术分包含:企业综合实力10分,产品市场占有率10分,产品的技术水平20分,产品创新水平和获奖情况20分。市场分主要指产品市场推广前景(其中基础得分20分,销售额每增加100万元加1分)。市场分由第三方审计机构获得,技术分由专家评审获取,并出具专家评审意见。

第十二条 福州市优秀软件产品及优秀应用解决方案入选名单经在福州工信局门户网站上公示7天内无异议的,正式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获评福州市优秀软件产品及优秀应用解决方案,在政府及各部门(含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信息化建设项目中优先推广应用,给予首购政策支持。还将根据《关于促进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发展五条措施》(榕政综〔2018〕372号)精神,给予每个产品或应用解决方案30万元奖励,每家企业最多不超过60万元。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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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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