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专利局南宁代办处专利申请须知级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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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南宁代办处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在广西知识产权局设立的专利业务派出机构,主要承担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授权或委托的专利业务及相关服务性工作,工作职能属于执行专利法的公务行为,其主要业务包括:专利申请文件的受理、费用减缴请求
稿件正文:
国家知识产权局
专利局南宁代办处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在广西知识产权局设立的专利业务派出机构,主要承担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授权或委托的专利业务及相关服务性工作,工作职能属于执行专利法的公务行为,其主要业务包括:
专利申请文件的受理、费用减缴请求的审批、专利费用的收缴、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专利权质押登记、优先审查、专利登记簿副本、批量法律状态证明、通知书发文等及相关业务咨询服务。
作为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广西知识产权局共同对外的服务窗口,南宁代办处始终坚持“增强服务意识,想申请人所想”的服务宗旨,以“服务自治区经济,争创一流服务”为工作目标,为广西科技创新和经济社会又好又快的发展做出贡献。
联系方式:
电话:0771-2613480;0771-5896318
传真:0771-2814004
电子邮箱: nn2613480@126.com
邮政编码:530022
地址:广西南宁市星湖路26号2号楼1楼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南宁市民主支行
户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南宁代办处
账号:6184 5750 5176
南宁代办处专利申请须知
一、专利申请的类型
专利申请分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类型。针对产品、方法或者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可以申请发明专利;针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可以申请实用新型专利;针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可以申请外观设计专利。
二、受理的条件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请求书、说明书(实用新型必须包括附图)和权利要求书,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请求书和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后,应当明确申请日、给予申请号,并通知申请人。
第三十九条:专利申请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
(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缺少请求书、说明书(实用新型无附图)和权利要求书的,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缺少请求书、图片或者照片的;
(二)未使用中文的;
(三)不符合本细则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
(四)请求书中缺少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及地址的;
(五)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十八条或者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的;
(六)专利申请类别(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不明确或者难以确定的。
三、代办处专利申请受理的范围
1.可以受理的专利申请文件和其他文件
(1)内地申请人提交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
(2)外国申请人及港、澳、台地区的申请人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提交的专利申请文件;
(3)与专利申请文件一同提交的其他文件。
2.不能受理的专利申请文件和其他文件
(1)PCT申请文件及其他文件;
(2)专利申请被受理后提交的其他文件。
四、费用减缴的审批
(一)依据财税〔2016〕78号文件,应符合如下条件:
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只能请求减缴尚未到期的收费。减缴申请费的请求应当与专利申请同时提出,减缴其他费用的请求可以与专利申请同时提出,也可以在相关收费缴纳期限届满日两个半月之前提出。未按规定时限提交减缴请求的,不予减缴。
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请求减缴专利收费的,应当提交收费减缴请求书及相关证明材料。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通过专利事务服务系统提交专利收费减缴请求并经审核批准备案的,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再次请求减缴专利收费,仅需提交收费减缴请求书,无需再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个人请求减缴专利收费的,应当在收费减缴请求书中如实填写本人上年度收入情况,同时提交所在单位出具的年度收入证明;无固定工作的,提交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县级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关于其经济困难情况证明。
企业请求减缴专利收费的,应当在收费减缴请求书中如实填写经济困难情况,同时提交上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复印件。在汇算清缴期内,企业提交上上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复印件。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请求减缴专利收费的,应当提交法人证明材料复印件。
(二)代办处经审查,做出相应审批结论:
1.符合减缴条件的同意按:
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为个人或者单位的,减缴《专利收费减缴办法》第二条规定收费的85%。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个人或者单位为共同专利申请人或者共有专利权人的,减缴《专利收费减缴办法》第二条规定收费的70%。
2.专利收费减缴请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未使用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的收费减缴请求书的;
(二)收费减缴请求书未签字或者盖章的;
(三)收费减缴请求不符合《专利收费减缴办法》第二条或者第三条规定的;
(四)收费减缴请求的个人或者单位未提供符合《专利收费减缴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证明材料的;
(五)收费减缴请求书中的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或者发明创造名称,与专利申请书或者专利登记簿中的相应内容不一致的。
五、办理方式
面交:上午:8:00-12:00 下午:14:00-17:00(节假日除外)
寄交:广西南宁市星湖路26号2号楼1楼
邮编:530022
电话:0771-2613480;0771-5896318
传真:0771-2814004
南宁代办处缴费须知
一、收取专利费用种类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75号公告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代办处专利费用收缴工作规程》的规定,可以直接在代办处缴纳的费用有:
1.三种专利申请费(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印刷费)
2.专利申请附加费(说明书附加费、权利要求附加费)
3.发明专利申请审查费
4.印花税(代收)
5.三种专利年费
6.三种专利年费滞纳金
7.恢复权利请求费
8.著录事项变更费
9.延长期限请求费
10.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报告费
11.优先权要求费
12.三种专利复审费
13.三种专利无效宣告请求费
14. 专利文件副本证明费
二、专利收费对象
1.代办处可以收取申请人(专利权人)或代理机构交纳的专利费用。
2.代办处不得收取涉外专利和涉及PCT专利申请的专利费用。涉外专利的专利费用,是指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时依法应缴纳的有关专利费用。
3.代办处不得收取港、澳、台法人及个人直接由境外汇交的专利费用。
三、四种缴费方式
1、窗口面交
办理面交缴费请先在专利缴费信息网上补充及管理系统(网址:http://fee.cnipa.gov.cn)(窗口缴费信息填写)填写缴费信息并打印订单,凭纸质订单信息到窗口缴费。
2、通过邮局汇付
收款人姓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南宁代办处
汇寄地址:广西南宁市星湖路26号2号楼一楼
邮政编码:530022
3、通过银行汇付
以单位或个人银行账户向南宁代办处开户行转账的方式汇付。不能直接现金存入代办处账户或通过支付宝、微信等第三方支付平台转账支付。
户 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南宁代办处
账 号:6184 5750 5176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南宁市民主支行
4、网上缴费
登录中国专利电子申请网(网址:http://cponline.cnipa.gov.cn)注册电子用户,使用网上缴费系统缴纳专利费用。其中个人用户可使用银行卡支付方式,专利代理机构和企事业单位用户可以使用对公账户支付方式。
四、缴费日的确定
在代办处面交专利费用的,缴费当日即为缴费日。
以邮局汇付方式缴纳费用且在回单附言栏上写明正确的申请号(或专利号)及费用明细的,以邮局汇出的邮戳日为缴费日。
以银行汇付方式缴纳费用且在汇单上写明正确的申请号(或专利号)及费用明细的,以银行实际汇出日为缴费日。
以电子网上缴费方式缴纳费用的,以网上缴费系统收到的银联在线支付平台反馈的实际支付时间所对应的日期来确定缴费日。
五、缴费信息的补充方式
缴费人通过银行或邮局汇付的,如果未在汇款时注明正确的申请号或专利号以及缴纳的费用种类和金额,可以在汇款的当天,最迟次日登陆专利缴费信息网上补充及管理系统补充缴费信息(网址:http://fee.cnipa.gov.cn),收款单位:南宁代办处。
六、补充缴费信息的注意事项
因逾期补充缴费信息或补充信息不符合规定,造成汇款被退回或入暂存的,视为未缴纳费用。退回后重新汇款的,不保留原汇款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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