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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专利资助和奖励办法(2019年新制定)
作者:桂林软件公司 | 转载 来源:专利申请代理 | 时间:2021年1月25日| 点击:0次 | 【评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知识产权战略,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水平,优化知识产权发展环境,促进桂林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提升专利申请质量的若干意见》、《广西实施发明专利双倍增计划(2016—2020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专利资助和奖励办法(试行)》、《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发明专利双倍增计划(2016—2020年)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桂林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助奖励经费来源于市本级财政预算拨款,支出范围包括专利资助和奖励经费。
第三条坚持量质并举、以质为先的发展导向。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突出企业创新主体、突出发明创造的支持理念,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资助奖励经费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透明、科学管理、注重实效、利于监督”的原则。资助奖励经费由市财政局和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共同管理,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管理机构的职责
第四条市财政局是资助奖励经费的监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核、批复年度资助奖励经费预算和决算。
(二)会同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开展绩效评价和资助奖励经费使用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是资助奖励经费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年度资助奖励经费的预算和决算。
(二)组织对资助奖励经费申报的审核、公示、拨付。
(三)依规监督检查资助奖励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四)对资助奖励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第三章资助奖励的对象、范围、标准与条件
第六条资助奖励的对象
(一)在桂林市注册或登记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法人单位。
(二)身份证或居住证等有效证件的地址在桂林市行政辖区内的中国公民。
(三)在桂林辖区内学校就读的学生。
(四)在桂林市登记注册或设立分支机构的专利代理机构。
第七条资助奖励范围与标准
(一)对自授权起第7年至第10年内的发明专利,按照实际缴纳年费的70%给予资助。
(二)奖励当年年度(1月1日―12月31日)获得国内授权的发明专利0.4万元/件。
(三)通过专利合作条约(即PCT)申请美国、日本、欧盟发明专利,当年年度(1月1日―12月31日)获得授权后奖励1万元/件;通过PCT申请其他国家或地区发明专利,当年年度获得授权后奖励0.4万元/件。同一发明技术获得多个国家授权的最多奖励2次。
(四)获得授权的国防发明专利经相关管理部门批准解密转为普通专利的,解密当年按照0.4万元/件的标准奖励给专利权人。
(五)奖励新增发明专利授权达到一定数量的法人单位,新增授权发明专利10—19件的,奖励400元/件;新增授权发明专利20—49件的,奖励500元/件;新增授权发明专利50—99件的,
奖励600元/件;新增授权发明专利100—149件的,奖励800元/件;新增授权发明专利150件以上的,奖励900元/件。按照可获得奖励的最高档次一次性予以奖励,每个单位每年此项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六)奖励代理桂林市企事业单位新增发明专利授权达到一定数量的专利代理机构,新增授权发明专利100—199件的,奖励300元/件;新增授权发明专利200—499件的,奖励400元/件;新增授权发明专利超过500件的,奖励500元/件。按照可获得奖励的最高档次一次性予以奖励,每个专利代理机构每年此项奖励最高不超过
50万元。
(七)奖励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5万元/家,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3万元/家,国家专利运营试点(示范)企业3万元/家。
(八)奖励通过国家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体系认证的企业5
万元/家。
(九)获中国专利奖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奖励15万元/件、10万元/件、5万元/件;获中国外观设计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奖励10万元/件、5万元/件、2.5万元/件。
第八条资助奖励条件
(一)申请资助奖励的专利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有关规定,无专利权属纠纷。
(二)申请专利资助奖励的专利权人存在多个时,由第一专利权人提出,资助奖励经费由专利权人协商分配。
(三)资助奖励对象近三年内未被纳入各级政府或部门的失信惩戒名单。
(四)属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所列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获得的专利不予资助奖励。
(五)申请本办法第七条第一至四项,其专利证书所记载的第一专利权人地址在桂林市行政辖区内。
(六)本办法第七条第二至四项,与自治区级专利资助奖励不重复申领。
(七)本办法第七条第二至五项,不包括由受让获得的发明专利。
(八)本办法第七条第六项,不包括因变更专利代理机构获得的发明专利数。
第四章 申请资助奖励需提供的资料
第九条 申请资助奖励需提供的资料
(一)填写《桂林市专利资助和奖励申请表》。
(二)申请人为单位的,须提供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的仅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申请人为个人的,须出具能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身份证、户口簿、学生证等)。
(三)如委托办理申请手续的,被委托人应持委托人的委托书及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前来办理。
(四)按照申请表的要求提交其他相应材料。
第五章 申办流程
第十条资助奖励的办理程序
(一)申请:申请人将申报材料报送到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
(二)受理审查:由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受理申请登记,并对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材料不足的,一次性书面告知,材料齐备的受理登记。
(三)公示:审查通过后在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官网上集中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有异议且异议成立的,不予资助或奖励。
(四)拨付: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将资助奖励经费拨付至申请人指定的账户。
第十一条 申请办理时限要求
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一至四项规定的资助奖励项目,应由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或申请人的委托人在满足申请条件起6个月内申报,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申请材料的,视为放弃申请。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五至九项规定的奖励项目,于下一年度发放,按照发布的申领通知要求,一次性申领,未按照申领通知时限申请的,视为放弃申请。
第六章 经费管理、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
第十二条资助奖励经费的使用管理
专利资助奖励经费应专项用于推动本单位的专利工作,以及奖励专利发明人和相关人员。专利资助奖励经费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当年的资助奖励经费如有结余,按照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资助奖励经费的监督检查
资助奖励经费的使用单位应接受财政、审计、知识产权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对提供虚假数据和资料应付监督检查的,一经发现,3年内不再予以资助和奖励。
第十四条资助奖励经费的绩效管理
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按照《桂林市市本级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暂行办法》(市财预〔2011〕63号)和每年的绩效评价要求,组织实施资助奖励经费的绩效评价工作,形成绩效报告,报市财政局备案。市财政局负责审核和批复预算绩效目标,并根据实际情况,对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报送的绩效评价结果进行确认或实施项目绩效再评价。
第七章 违规处理
第十五条申请资助奖励经费的单位或个人应提供真实、有效的材料和凭证,对于为套取专利专项资助奖励经费而恶意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取消其专利资助奖励资格、追回已资助奖励的经费、三年内不受理其资助奖励申请、列入信用“黑名单”等,并纳入单位和个人诚信记录;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十六条专利代理机构应严格遵守《专利代理人道德规范条例》,不弄虚作假,一旦发现违规者并经调查核实的,不再向专利申请人提供由该代理机构代理的专利资助奖励费用,并由该专利代理机构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
第十七条办理资助奖励业务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存在失职渎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各县区人民政府应根据实际,制定相应管理办法。2013年1月24日颁布施行的《桂林市专利申请资助及奖励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专利申请日、专利年费缴费日在本办法颁布日之前的,按原办法第七条给予资助,获得授权后按原办法第十条给予授权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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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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