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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人员涉外安全保密教育手册

                                   
                                                            序  言

如今,国家间综合国力的竞争日益加剧,外交战线保密工作形势日趋严峻。同时,随着我国改革开放不断深入,经济快速发展以及科技实力不断增强,大量有价值的科研成果不断涌现。在与其他国家的交流与学习过程中,就必然要求我们加强科技安全保密工作。尤其是当代计算机及其网络技术的日新月异和广泛普及应用,使科技安全的问题更加突出,因此加强涉外科技安全机制建设,确保国家安全和利益,是我国科技发展的必然要求。
国家外交部近年来积极贯彻落实中央保密工作方针和工作部署,全面加强涉外国家安全和保密工作,特别是针对外交战线保密工作特点,紧紧抓住保密宣传教育这一基础性工作,利用多种形式和手段,在教育的针对性、实效性上狠下功夫,切实增强涉外人员的敌情观念和保密意识。因此,为把涉外安全保密宣传教育工作落到实处,我局特别编制了《科技人员涉外安全保密教育手册》,本手册归纳了我国关于涉外科技安全保密方面的条例、法规等内容,并总结出相关安全保密工作的防范知识,我们希望通过开展涉外保密宣传教育工作,提高保密意识,更新保密观念,加强涉外科技人员在对外交流中的保密管理工作。


                                                    西安市科学技术局局长  徐可为


                                          目    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
  第三章 保密制度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国家安全机关在国家安全工作中的职权
    第三章 公民和组织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和权利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三、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外交部、公安部关于加强因公出国(境)团组境外纪律的通知

四、出国(境)人员安全防范常识
★ 拿到护照时
★ 入关接受检查时
★ 需携带内部资料时
★ 打点行装时
★ 委托航空公司托运行李时
★ 长途飞行抵达目的地时
★ 发现监控设备时
★ 当问及我内部情况和敏感事项时
★ 当有关人员向出国(境)人员递交有关我国情况的调查提纲时
★ 对方索要内部资料或科研成果时
★ 当对方发表与我不同的政治见解时
★ 遇到外国记者提问、采访时
★ 当遇到对方有意制造“两个中国”时
★ 对方赠送黄色书刊或物品时
★ 对方赠送宗教书籍时
★ 有人寄送反动书刊时
★ 遇到外方人员带你去不正当娱乐场所时
★ 遇到警方盘查时
★ 深夜有人敲门时
★ 接到可疑电话时
★ 需要商谈内部事项时
★ 遇到外国人不礼貌行为时
★ 出访团组遇到外逃人员时

五、因公出国(境)团组纪律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第三条 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第四条 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既确保国家秘密又便利各项工作的方针。
  第五条 国家保密工作部门主管全国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保密工作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主管本行政区域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
  中央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主管或者指导本系统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保密工作机构或者指定人员,管理本机关和本单位保守国家秘密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在保守、保护国家秘密以及改进保密技术、措施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章 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

  第八条 国家秘密包括符合本法第二条规定的下列秘密事项:
  (一)国家事务的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二)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
  (三)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
  (五)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
  (六)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
  (七)其他经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应当保守的国家秘密事项。
  不符合本法第二条规定的,不属于国家秘密。
  政党的秘密事项中符合本法第二条规定的,属于国家秘密。
  第九条 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绝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
  第十条 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分别会同外交、公安、国家安全和其他中央有关机关规定。
  国防方面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关于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的规定,应当在有关范围内公布。
  第十一条 各级国家机关、单位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应当按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确定密级。
  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事项,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保密工作部门,省、自治区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保密工作部门或者国家保密工作部门审定的机关确定。在确定密级前,产生该事项的机关、单位应当按照拟定的密级,先行采取保密措施。
  第十二条 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应当依照本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标明密级。不属于国家秘密的,不应标为国家秘密文件、资料。
  第十三条 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有争议的,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十四条 机关、单位对国家秘密事项确定密级时,应当根据情况确定保密期限。确定保密期限的具体办法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规定。
  第十五条 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和保密期限,应当根据情况变化及时变更。密级和保密期限的变更,由原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的机关、单位决定,也可以由其上级机关决定。
  第十六条 国家秘密事项的保密期限届满的,自行解密:保密期限需要延长的,由原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的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决定。
国家秘密事项在保密期限内不需要继续保密的,原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的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应当及时解密。

第三章 保密制度
  第十七条 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摘抄、保存和销毁,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制定保密办法。
  采用电子信息等技术存取、处理、传递国家秘密的办法,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会同中央有关机关规定。
  第十八条 对绝密级的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必须采取以下保密措施:
  (一)非经原确定密级的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
  (二)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由指定人员担任,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三)在设备完善的保险装置中保存。
  经批准复制、摘抄的绝密级的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依照前款规定采取保密措施。
  第十九条 属于国家秘密的设备或者产品的研制、生产、运输、使用、保存、维修和销毁,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会同中央有关机关制定保密办法。
  第二十条 报刊、书籍、地图、图文资料、声像制品的出版和发行以及广播节目、电视节目、电影的制作和播放,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国家秘密。
  第二十一条 在对外交往与合作中需要提供国家秘密事项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事先经过批准。
  第二十二条 具有属于国家秘密内容的会议和其他活动,主办单位应当采取保密措施,并对参加人员进行保密教育,规定具体要求。
  第二十三条 军事禁区和属于国家秘密不对外开放的其他场所、部位,应当采取保密措施,除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外,不得擅自决定对外开放或者扩大开放范围。
  第二十四条 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泄露国家秘密。
  携带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外出不得违反有关保密规定。
  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国家秘密。
  第二十五条 在有线、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的,必须采取保密措施。
  不准使用明码或者未经中央有关机关审查批准的密码传递国家秘密。
  不准通过普通邮政传递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
  第二十六条 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禁止将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携带、传递、寄运至境外。
  第二十七条 国家秘密应当根据需要,限于一定范围的人员接触。绝密级的国家秘密,经过批准的人员才能接触。
  第二十八条 任用经管国家秘密事项的专职人员,应当按照国家保密工作部门和人事主管部门的规定予以审查批准。
  经管国家秘密事项的专职人员出境,应当经过批准任命的机关批准;国务院有关主管机关认为出境后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不得批准出境。
  第二十九条 机关、单位应当对工作人员进行保密教育,定期检查保密工作。
第三十条 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公民发现国家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有关机关、单位;有关机关、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作出处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国家秘密,不够刑事处罚的,可以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 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国家保密工作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实施办法,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第三十四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本法制定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密条例。
  第三十五条 本法自1989年5月1日起施行。1951年6月公布的《保守国家机密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

(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8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家安全,保卫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安全机关是本法规定的国家安全工作的主管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公安机关按照国家规定的职权划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维护国家安全。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及各企业事业组织,都有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
  国家安全机关在国家安全工作中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动员、组织人民防范、制止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第四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进行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
  本法所称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是指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的,或者境内组织、个人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的下列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
  (一)阴谋颠覆政府,分裂国家,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二)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
  (三)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的;
  (四)策动、勾引、收买国家工作人员叛变的;
  (五)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其他破坏活动的。
第五条 国家对支持、协助国家安全工作的组织和个人给予保护,对维护国家安全有重大贡献的给予奖励。
                        第二章 国家安全机关在国家安全工作中的职权

  第六条 国家安全机关在国家安全工作中依法行使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 国家安全机关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时,经出示相应证件,有权查验中国公民或者境外人员的身份证明;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询问有关情况。
  第八条 国家安全机关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时,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进入有关场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出示相应证件,可以进入限制进入的有关地区、场所、单位;查看或者调阅有关的档案、资料、物品。
  第九条 国家安全机关的工作人员在依法执行紧急任务的情况下,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优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遇交通阻碍时,优先通行。
  国家安全机关为维护国家安全的需要,必要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优先使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的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场地和建筑物,用后应当及时归还,并支付适当费用;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第十条 国家安全机关因侦察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察措施。
  第十一条 国家安全机关为维护国家安全的需要,可以查验组织和个人的电子通信工具、器材等设备、设施。
  第十二条 国家安全机关因国家安全工作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以提请海关、边防等检查机关对有关人员和资料、器材免检。有关检查机关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三条 国家安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国家安全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办事,不得超越职权、滥用职权,不得侵犯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第三章 公民和组织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和权利

  第十五条 机关、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维护国家安全的教育,动员、组织本单位的人员防范、制止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第十六条 公民和组织应当为国家安全工作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其他协助。
  第十七条 公民发现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应当直接或者通过所在组织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或者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八条 在国家安全机关调查了解有关危害国家安全的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公民和有关组织应当如实提供,不得拒绝。
  第十九条 任何公民和组织都应当保守所知悉的国家安全工作的国家秘密。
  第二十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
  第二十一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非法持有、使用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
  第二十二条 任何公民和组织对国家安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和其他违法行为,都有权向上级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检举、控告。上级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查清事实,负责处理。
对协助国家安全机关工作或者依法检举、控告的公民和组织,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组织、个人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犯间谍罪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给予奖励。
  第二十五条 在境外受胁迫或者受诱骗参加敌对组织,从事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活动,及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机构如实说明情况的,或者入境后直接或者通过所在组织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或者公安机关如实说明情况的,不予追究。
  第二十六条 明知他人有间谍犯罪行为,在国家安全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或者由国家安全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处罚;情节较轻的,由国家安全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二十八条 故意或者过失泄露有关国家安全工作的国家秘密的,由国家安全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对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以及非法持有、使用专用间谍器材的,国家安全机关可以依法对其人身、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对其非法持有的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以及非法持有、使用的专用间谍器材予以没收。
  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构成泄露国家密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境外人员违反本法的,可以限期离境或者驱逐出境。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对拘留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二条 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处罚;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时,适用本法有关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外交部、公安部
                               关于加强因公出国(境)团组境外纪律的通知
                                        外外管函[2007]2 号

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党委组织部、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公安厅(局),各中央企业:

    随着对外交往日益增多,我一些因公出国(境)团组在境外违反外事纪律,从事与出访任务无关活动的行为时有发生,个别团组及个别人员甚至借出国(境)考察访问之机参与赌博、色情活动,或出入赌博、色情场所,挥霍公款,对外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为加强因公出国( 境)管理和纪律教育,通知如下:
    一、明确纪律要求。各出访团组的出国(境)任务审批单位(或委托其外事部门)负责因公团组行前外事纪律教育培训。培训根据团组出访任务采取集中教育、团长重点谈话和团员个别提醒等方式。要结合典型事例,注重实效,增强警示效果。
    行前外事纪律教育要明确出国(境)团组在境外期间的有关要求 , 特别要明确以下几点要求:
    (一)不得擅自延长在外停留时间;未经批准不得变更出访路线,或以任何理由绕道旅行;不得参加与访问任务无关的活动和会议。
(二)因私外出须严格执行请示汇报制度,不得随意单独活动。
(三)严禁出入赌博场所,不得使用任何形式的资金参与赌博活动,不准以任何借口自行或接受接待单位安排前往赌博场所,严禁进行网络赌博。
(四)严禁出入色情场所和观看色情表演,不得参加涉及低级趣味的娱乐游览项目。
(五)不得借出访之机谋取私利。
(六)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送礼品。
(七)不得使用公款大吃大喝,聚众酬酒;不得使用公款购买高档消费品、礼品或参加高消费娱乐活动。
(八)增强安全保密意识,未经批准,不得携带涉密载体(包括纸质文件和电磁介质等);妥善保管内部材料,未经批准,不得对外提供内部文件和资料;不在非保密场所谈论涉密事项;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
(九)增强应急应变意识,注意防范反华敌对势力的干扰、破坏,避免与可疑人员接触,拒收任何可疑信函和物品。
(十)增强防盗、防抢、防诈骗的自我保护意识,遇到重大事项应及时与我驻外机构取得联系。
(十一)增强证照管理意识,切实遵守证照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境外期间,由本人或指定专人妥善保管证照,并在回国(境)后15天内交由发证机关指定的部门统一保管或注销。
二、建立责任追究制度。两人以上的出国(境)团组须指定一名团长或负责人。在境外期间,团组成员必须服从团长或负责人领导。团长或负责人在授权范围内,对团组的境外活动应切实负起责任,除负责主持团组与外方的交流外,还要负责管理和督促团组成员遵守各项外事纪律。团组及团组成员发生违规违纪行为,特别是涉及参与赌博、出入赌博场所的,除对当事人进行严肃处理外,将根据情节追究团长或负责人责任,以及派出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三、强化监督和报告机制。出访团组在国(境)外应接受我驻当地使领馆的指导和监督,遇到重要问题要及时汇报。我各部门和中资企业驻当地的派驻机构要对所接待的团组进行监督和提醒,必要时要向我驻当地使领馆报告。各出访团组出访结束后要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出访报告,并抄送出国(境)任务审批部门,报告中要专门汇报在国(境)外遵守外事纪律情况。
    四、加大查处力度。外事、纪律检查、监察、组织人事、审 计、财务等部门要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加大对因公出国(境)团组的监管和对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对违反规定的领导干部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进行通报批评、诫勉谈话或禁止其再次出国(境);需要追究党政纪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 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党政领导干部、国有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和其他国家公职人员因私出国(境)可参照执行。
 
                                        中共中央纪委  中共中央组织部  外交部  公安部
                                                        二〇〇七年三月六日


                                   出国(境)人员安全防范常识

    近年来,我国科技交流日益增多,面对国(境)外复杂的社会环境和安全状况,出国(境)科技人员要从思想上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加强安全防范知识的了解掌握,才能更自觉地维护国家安全,保护好自身生命和财产的安全。
★ 拿到护照时
出国(境)护照办妥后,要认真检查护照上的有关项目是否与自己的情况相符,发现问题要及时补正。此外,要记住你的护照号码、发照日期并写在纸上与护照分开保存。为了预防不测或求助,应查询并记住中国驻外使领馆的地址和电话号码。
★ 入关接受检查时
出国(境)人员在出入他国国境或境外地区时,有义务遵守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有关规定,接受合法的出、入关检查,但是,如果对方超出正常核实项目范围,借故盘查出国团组的出访任务、成员政治面貌及其他有关情况,出国(境)人员要有所警惕,对超出正常范围内容的询问,应婉言或拒绝回答。
★ 需携带内部资料时
出国(境)人员确因工作需要,确须携带内部秘密文件和资料时,要严格履行报批手续;经主管部门批准后,需配备保密文件箱,并指定专人保管、随身携带,严防丢失或被外国警察秘密搜查。
★ 打点行装时
准备出国(境)期间所需要的行装时,应认真检查一下需专人保管、携带的内部文件、资料等东西是否裹入了行李。同时,注意不要将内部发行的刊物、记有内部情况的笔记本、通讯本、工作证件携带出境。
★ 委托航空公司托运行李时
秘密文件资料及贵重物品,绝对不能放在托运的旅行箱内,防止锁被秘密撬开。如果发现托运的行李物品受损或被盗,要及时向航空公司索取有关证明。
★ 长途飞行抵达目的地时
抵达目的地后,如因故没有与接待方接上头,可及时用电话与接待方取得联系,以免人生地不熟出现差错。办妥入境手续后,不可产生松懈情绪,随时警惕大厅里的行李箱、皮包被人顺手牵羊,一旦发生失窃,应马上通知机场内的警察,检查现场时要让懂得中文的航空公司职员在旁作证。护照、旅行支票被偷时,必须取得被盗证明书。
进入饭店,在柜台上登记时,不要把注意力都集中在询问、登记、拿钥匙等方面,这时小偷最容易钻空子。也不可随便的将行李、皮包、照相机等物品放在桌上、沙发上,自己却走开办其他事情。一旦发生被窃,要尽快报警。
★ 发现监控设备时
一些国家的情报机关,为了达到监控外国人的目的,在一些饭店房间内装有监控设备。即使在房内没有光线的情况下,也可监视你的行动,除通常的传声器、电话窃听器、微型录音机以外,还有红外线照相机、红外线夜望镜、光学镜头、闭路电视和其他尖端仪器。如发现房内这些仪器,也不要惊慌失措,不要声张。最好的防范措施就是在房间里不要谈秘密事项,可说一些轻松或无关紧要的话题。
★ 当问及我内部情况和敏感事项时
在国(境)外,常有一些外国人有意或无意地的问及我国内部或我国与所在国及他国的一些敏感事项,其目的是有意识地刺探我国的情报,以研究相应的对策。因此,在对外接触交往中,不要主动、随意谈及内部情况,或征求对方对彼此间及与他国间敏感事项的意见和看法。如对方主动问及上述情况,应按中央的对外宣传口径回答,切不可夹带自己的主观臆断或结论。如果发现对方有意深谈或故意刺探、套问上述情况,应设法避开话题或婉言拒谈。
★ 当有关人员向出国(境)人员递交有关我国情况的调查提纲时
国(境)外的一些机构、团体或有关人员为了解我国内部情况和动态,往往以某些理由或借口向出国(境)人员分发一些已经印好的调查提纲或表格,要求当时填写。遇到上述情况时,应以“不了解情况,无法填写”等理由拒绝填写。如拒绝无效,应将调查提纲或表格交给团组或驻外机构领导,请示领导后处理,不得擅自填写。此外,出国(境)人员在对外接触交往中,应尽量避免使用“据调查、据统计、据掌握”等词语或引用有关的调查数据。交谈的内容不可涉及太广、太深,交谈的态度不要过于直率,以免让有关机构或人员误以为你掌握的情况多而长时间纠缠。
★ 对方索要内部资料或科研成果时
国(境)外常有一些外国人、外籍人采用公开或暗示方式向出国(境)人员索要内部资料或科研成果。当遇到这种情况,要做到表面不失礼,思想不失防线,以适当名义婉言谢绝。切不可当面提供或写信给国内托人邮寄及回国后擅自邮寄。同时,更应提高警惕,采用各种措施,加倍保护好资料的安全,严防资料被窃。
★ 当对方发表与我不同的政治见解时
由于各国国体、政体不尽一致,各国国民的政治见解也不尽相同,对同一事物难免有不同的看法。因此,在对外接触中,一般不要主动谈及、有意宣传自己的政治观点,或对所在国的政治性问题妄加评论,以免对方猜疑或误解,影响正常的对外交往。如对方主动发表不同的政治见解时,应根据情况做出不同反应。只要对方不代表官方,又非公开场合的恶意攻击和诽谤,属于不了解中国情况而发表不同见解时,可适当做些解释工作,不必进行辩论或反驳,允许对方保留意见。如对方在公开场合有意攻击、诬蔑或挑衅,则应针锋相对、据理驳斥,或退出现场,以示抗议。
★ 遇到外国记者提问、采访时
在国(境)外,凡中国大型或重要的代表团抵达目的地后,所在国接待单位一般已事先与新闻单位联系,邀请报社或电视台记者进行现场采访和报道,这属于正常现象,出国(境)代表团人员应接受采访,注意谈及的内容不要涉及国家秘密,也可以抓住机会实事求是地宣传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取得的成就,扩大我国的影响。有些外国公司、厂商或团体为了扩大自己的影响,提高自己的声誉,在接待中国代表团人员时,也邀请当地新闻单位进行采访,遇到此情况,中国代表团人员虽然可以接受采访,但要严防对方借机了解我内部秘密,发现苗头要妥善应付。当发现对方提出的问题比较敏感且涉及到国家秘密,回答问题时要讲究技巧,既要注意到礼貌,又要避不作答或答非所问,伺机扯开话题,争取主动,绝不能泄露我内部秘密情况或未经公开发表的数字。
★ 当遇到对方有意制造“两个中国”时
在外国举行的国际学术会议上,有时台湾当局往往也可能派代表参加,如出现“两个中国”等标志时,我出国(境)人员应通过适当途径采取妥善方式,要求会议主持单位(人)予以更正或撤换。绝不能漠然视之,无动于衷,让“台独”分子的阴谋得逞。
★ 对方赠送黄色书刊或物品时
国(境)外的黄色书刊种类繁杂,形式多样,内容低级趣味。一些出国(境)人员出于好奇涉猎黄色刊物而误入圈套,受骗上当,甚至成为被窃密、被策反的对象,或遭到敲诈勒索。因此,出国人员应避免涉足黄色场所,不涉猎黄色书刊,不接受黄色物品。凡对方赠送,应予谢绝;如对方邮寄,收到后,应及时销毁或上交团组领导,严禁藏匿或扩散。
★ 对方赠送宗教书籍时
当前,外国宗教势力正力图通过多种途径,对我国进行宗教渗透,其中赠送宗教书刊,宗教知识也是其重要手段之一。因此,出国(境)人员既要尊重外国宗教信仰,又要对所在国(境)的宗教渗透保持警惕。凡对方向出国(境)人员赠送宗教书刊,无论原著或复印件,中文版或外文版,出国(境)人员中有宗教信仰的人员可以接受一本,但不准大批量接受。非宗教信仰人员不得接受。接受后的宗教书刊,可交国内的宗教事务管理部门保管,也可自行保管,但不得扩散,更不准聚众传授。对方向你介绍当地宗教情况,传授宗教知识时,可以让其介绍,但必须保持警惕,防止上当受骗。
★ 有人寄送反动书刊时
近年来,境外一些敌对组织、法轮功邪教组织以及民族分裂组织常利用一些反动刊物、宣传品对出国(境)人员进行心战。有的当面赠送;有的偷偷放入你下榻的房间内,有的邮寄。因此,当有人当面赠送反动刊物时,一般应拒收。收到别人邮寄的反动刊物、各类宣传品时,要做到不相信、不传阅、不扩散,更不能带回国内,应上缴团组领导,由组织统一处理。
★ 遇到外方人员带你去不正当娱乐场所时
国(境)外的娱乐场所十分复杂,有些是间谍情报机关主办或直接操纵的。因此,出国(境)人员在国(境)外期间,不得出入“红灯区”、“按摩院”、“成人书店”,“魔女室”等不正当娱乐场所。如果是对方邀请,应以“兴趣不同”、“工作紧张”或“劳累”等适当理由予以拒绝;如果因故误入色情场所,应尽快设法摆脱。
★ 遇到警方盘查时
出国(境)人员在国(境)外停留期间,应自觉遵守所在国、地区的有关规定,接受合法的正常检查。但要注辨明对方身份,若对方是便衣,应要求对方出示证件。确认是警察后方可出示护照接受查询。如果是出国(境)人员违反了所在国或地区的有关规定引来警方的盘查时,应口头上承认错误,与领导取得联系,不要轻易在对方拿来的文件上签字。如果对方问及无关的问题或借机套问内部情况时,要有所警惕,谨慎从事,不必随问必答,或有问必答。
★ 深夜有人敲门时
在一些国家和地区,妓女经常深夜出人旅馆卖身索钱,一些不法分子也常常在深夜乘机作案。因此,出国(境)人员就寝时,门一定要上好锁。如果有人敲门,要通过窥视口看清对方,问明来意。如不认识来人,不要贸然开门,以免发生意外。
★ 接到可疑电话时
有时你可能在房间里接到一个所谓“打错的”神秘电话。这往往是一些不法分子运用的很原始但也很有效的办法,以此检查你是否在房间内。如果属于前者,说明该人对你产生了兴趣,你需要格外小心。如有人从服务台打电话到房间里来,说有客人请你出去,你要请客人亲自打电话,以防中“调虎离山”之计。对陌生人的电话邀请,不要轻易赴约。
★ 需要商谈内部事项时
为了避免被窃听,一般不宜在房间内、汽车上、酒吧间或其他公共场合谈论内部事项。最好有保密条件的地方或公园等空旷的场所采用走动中低声交谈的形式。机密电报或文件必须在领馆保密室草拟。一般情况,房间内尽量避免谈论你的工作、单位和内部公务,也不要谈论其他成员的习性、脾气或弱点。
★ 遇到外国人不礼貌行为时
出国人员在国(境)外期间遇到外国人不礼貌的行为时应根据不同的情况来处理。假如是因为对方不了解我国情况造成,我们的态度应是尊重对方要不卑不亢,主动耐心地向对方说明情况,不要操之过急,在有损我国格、人格的行为,我们要按照“有理、有利、有节”的原则,向对方提出交涉或抗议,以争取外交上的主动。
★ 出访团组遇到外逃人员时
随着我国对外交往日益增多,在出访人员中可能发生个别人外逃事件。出访团组在外一旦遇上这种人,首先思想上要筑起防线,警惕出逃人员的思想影响和渗透。其次,要通过适当方式弄清对方底细,了解其外逃后的情况。第三,要对其做些宣传教育和说服工作,促其悔悟。第四,如果对方提出愿意回国,一般不要轻易承诺,可以答应为其转达回国的愿望,也可通过我驻外使领馆共同商议解决办法。凡遇上述情况,回国后均应如实向有关部门汇报

 

                                     因公出国(境)团组纪律要求

一、出访团组行前须接受外事和纪律教育培训,签订保密协议。
二、严格实行团(组)长负责制,明确出访团(组)长的责任和义务。须充分做好与出访任务相关的行前准备工作,对出访国基本国情、双边关系以及安全形势等须有充分的了解和认识。对出访任务和目的应认真研究、精心准备,以保证出访取得成效。不得擅自延长在外停留时间;未经批准不得变更出访路线,或以任何理由绕道旅行;不得参加与访问任务无关的活动和会议。出访期间因私外出须严格执行请示汇报制度,不得随意单独活动,特别是晚间不能单独外出。
四、严禁出入赌博场所,不得使用任何形式的资金参与赌博活动,不准以任何借口自行或接受接待单位安排前往赌博场所,严禁进行网络赌博。
五、严禁出入色情场所和观看色情表演,不得参加涉及低级趣味的娱乐游览项目。
六、不得借出访之机谋取私利。
七、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送礼品。
八、不得使用公款大吃大喝,聚众酗酒;不得使用公款购买高档消费品、礼品或参加高消费娱乐活动。
九、增强安全意识。
(一)增强应急应变意识:注意防范反华敌对势力的干扰、破坏,避免与可疑人员接触,拒收任何可疑信函和物品。
(二)增强人身财产及证照安全意识:切实遵守证照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境外期间,由团长指定专人集中保管护照和机票,以防被盗和遗失;同时注意个人人身和财产安全,严防财物被盗及防抢、防诈骗事件的发生。遵守交通规则,不要随意横穿马路;不要携带大量现金,尽可能使用信用卡、支票或支票卡;在离开酒店时必须检查有无遗留物品或钱财;不要将贵重物品留在车上;如果发生不测事件,要沉着、冷静地处理问题。在未弄清有关问题和原因的情况下,不要在有关材料上签字,也不能随便应允和表态。若护照丢失,应立即向我驻所在国使领馆报告,并通知国内颁发护照部门,以便请我驻外使领馆及时补办护照或临时证件回国。回国(境)后7天内,要及时将护照交市外办统一保管或注销。
(三)增强安全保密意识:未经批准,不得携带涉密载体(包括纸质文件和电磁介质等);妥善保管内部材料,未经批准,不得对外提供内部文件和资料;不在非保密场所谈论涉密事项;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 
十、公务活动请着正式服装。在对外交往中,言论要有分寸,礼貌合乎常规,每个出国人员要以自己的行动为祖国争光,维护民族尊严,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做有损于国格、人格的事。
十一、实行出访情况反馈制。出访团组应在回国后三天之内将护照上缴西安市科技局科技交流处,并于一个星期内向市政府外事办公室上缴,同时提交《因公出国(境)实际成行情况明细表》。该表应如实填写,并加盖组团单位公章。
十二、完善出访报告制。出访团(组)回国后应在一个星期内向西安市科技局科技交流处和市政府外事办公室同时提交出访报告。报告中要汇报在国(境)外遵守外事纪律情况。

 

                                                      西安市科学技术局二○一○年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