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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曲江新区入区文化企业营业税增值税补贴暂行办法

入区文化企业营业税、增值税补贴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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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顺应国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充分发挥曲江新区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区的产业聚集效应和辐射带动作用,做大做强文化产业集群。曲江新区在原营业税补贴政策的基础上,结合入区文化企业发展的实际状况,决定对入驻曲江新区的文化企业实施营业税、增值税补贴。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 补贴对象

享受补贴的文化企业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工商和税务注册在曲江新区,且在曲江新区实际纳税的文化企业;

(二)实际从事《曲江新区文化产业发展指导目录》中规定门类的业务;

(三)文化产业营业收入占该企业年营业收入51%以上;

(四)依法纳税,且年纳税总额(包括增值税、营业税、印花税及企业所得税)不低于5万元;

第二条 补贴标准

(一)企业年纳税总额在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的,文化产业缴纳的营业税、增值税按其纳税额的70%给予补贴;

(二)企业年纳税总额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300万元以下的,文化产业缴纳的营业税、增值税按其纳税额的60%给予补贴;

(三)企业年纳税总额在40万元以上(含40万元),100万元以下的,文化产业缴纳的营业税、增值税按其纳税额的50%给予补贴;

(四)企业年纳税总额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40万元以下的,文化产业缴纳的营业税、增值税按其纳税额的40%给予补贴;

(五)每户企业年补贴上限为500万元(含500万元)。

(六)文化企业在

7月 1日 至

12月 31日 入区的,第一个补贴年度按照本办法第一条要求的年纳税总额减半核定补贴对象,即文化企业依法纳税,且年纳税总额不低于2.5万元即可申请享受税收补贴。同时本条规定的补贴标准中企业年纳税总额的上限、下限均减半后予以核算补贴金额。

第三条 补贴期限

(一)本办法规定的营业税、增值税补贴政策实施期限为

2013年 8月 1日 至

2018年 12月 31日 。

(二)本办法实施前入区且根据曲江新区营业税补贴政策已享受五年补贴的,不再补贴。已享受补贴但不足五年的,剩余期限按本办法补贴。

(三)本办法实施后入区且经西安曲江文化产业发展中心(简称“文化中心”)认定的文化企业,自入区之日起可申请享受本办法规定的税收补贴。入区之日至当年12月31日按第一个补贴年度计,以后每年1月1日至

12月 31日 为一个补贴年度,企业五个补贴年度期限届满日或本办法规定的实施期限届满日中早到之日为企业补贴期限届满之日,届时入区文化企业将不再依本办法规定享受税收补贴。

第四条 申请时间

(一)补贴每年审核发放两次。经文化中心认定的文化企业,在满足本办法第一条规定的补贴条件和第二条规定的补贴标准的前提下,分别于每年3月和9月申请税收补贴,逾期不予受理。

(二)本补贴年度

1月 1日 至

6月 30日 实际纳税额超过5万元的文化企业,每年9月份申请本补贴年度

6月 30日 之前的税收补贴,以本补贴年度

6月 30日 之前的实际纳税总额为基数,按照本办法第二条要求的年纳税总额核定补贴对象的补贴标准确定补贴金额。

(三)本补贴年度

6月 30日 前实际纳税额虽未超过5万元但年纳税总额超过5万元的文化企业和9月份已申请过税收补贴的文化企业,于次年3月份申请结算上一补贴年度的税收补贴。以企业上一补贴年度实际纳税总额核定全年补贴金额并予以补贴,若上年度9月份已申请取得部分补贴,则等额扣减。

第五条 申请材料

申请补贴的企业需同时提交以下材料,证照原件经核对后当场予以返还:

(一)曲江新区文化企业认定书

(二)西安曲江新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补贴申请表;

(三)年度会计报表;

(四)年度纳税情况汇总表;

(五)年度纳税凭证复印件;

(六)营业收入税金明细表;

(七)营业收入合同明细表;

(八)营业收入合同复印件;

(九)年度审计报告原件;

(十)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第六条 审核程序

(一)文化企业将税收补贴申请材料递交至西安曲江新区政务服务中心文化产业扶持资金申报窗口;

(二)扶持资金申报窗口对税收补贴申请材料进行汇总后,报送至文化中心;

(三)文化中心收到税收补贴申请材料后进行初审,初审完毕后会同曲江新区管委会财政局、曲江新区国家税务局、西安市地方税务局曲江分局进行会审;

(四)文化中心将会审意见提交曲江新区管委会分管主任复审,复审后提请曲江新区管委会党政联席会议审定,审定企业名单在曲江新区官方网站上予以公示;

(五)曲江新区管委会财政局拨付资金,由文化中心依照审定的补贴企业名单和补贴金额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七条 检查监督

文化中心负责每年对享受税收补贴的文化企业资格复核一次。对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骗取补贴,或存在欠税、漏税、偷税、抗税、转移税务关系等行为的企业,一经核实,将取消其享受税收补贴的资格,并依法追回其已取得的补贴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 其他规定

(一)同一股东控股的同行业类别文化企业,只能有一个企业享受本办法规定的税收补贴。

(二)若陕西省、西安市或雁塔区出台营业税、增值税等相关税收补贴政策,企业重复享受的部分等额予以扣减。

(三)企业承诺补贴期限届满后继续留驻曲江新区发展,且留驻期限不少于补贴年度。

(四)企业实际纳税额是否构成曲江新区税收收入最终以西安市财政局当年度年终决算数为准。

第九条 附则

(一)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原《西安曲江新区入区文化企业营业税补贴暂行办法》(市曲江发[2010]9号)废止,《西安曲江新区鼓励和扶持影视产业优惠政策》(市曲江发[2006]137号)和《西安曲江新区促进会展产业发展优惠政策》(市曲江发[2007]164号)中的相关税收补贴条款不再执行。

(二)本办法实施过程中,若国家及省、市等出台涉及文化企业补贴等方面新的政策,则本办法将根据新的政策进行修订。

(三)本办法由文化中心负责解释。

(四)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西安曲江新区管理委员会

2013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