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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快我区文化产业发展,规范对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审批、使用及监管,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参照《西安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财政资金管理制度,特制定《西安曲江新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全文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九月一日

西安曲江新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曲江新区文化产业发展,规范对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审批、使用及监管,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参照《西安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财政资金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西安曲江新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曲江新区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扶持曲江新区文化产业发展的财政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坚持科学规范、权责分明、统筹安排、突出重点、专款专用、注重效益的原则。

第二章 使用范围

第四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扶持发展势头好,社会和经济效益明显的文化企业和重点文化产业项目。重点支持以下几方面:

(一)广播影视、出版发行、文艺演出、文化旅游、文化会展、文化创意、广告策划等传统文化产业的改造和发展;

(二)被国家、省、市文化主管部门确定为重大、精品、优质及获得全国性奖项的重点文化产业项目;

(三)整合文化资源,提高集约化经营水平和产业集中度,重点发展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文化创新能力、竞争力强的大型文化产业品牌和文化产业类集团;

(四)拓展文化产业新兴业态,注重扶持与高科技结合,充分利用数字化技术的动漫、网络游戏、手机电影等新兴业态文化产业;

(五)着力扶持对城市形象、城市文化精神有重大宣传推介作用的文艺作品、重大活动、赛事和展览等;

(六)鼓励公益事业产业化运作项目;

(七)曲江新区管委会确定的其他使用范围。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方面:

(一)知识产权有争议的项目;

(二)在申请年度内已获得曲江新区其他财政性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

(三)申请单位的基本建设项目(特殊情况需报经曲江新区管委会党政联席会审议批准);

(四)申请单位因其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依法处罚未满2年的;

(五)申请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

(六)申请单位违反曲江新区管理制度的。

第三章 扶持方式

第六条 专项资金主要有财政补助、无偿资助、贷款贴息等扶持方式。

财政补助是指曲江新区颁布的各个文化产业扶持政策所采用的资助方式,主要包括税收补贴、以奖代补、房租补贴及项目成果奖励等;

无偿资助和贷款贴息,主要用于具有良好的社会经济效益和市场发展潜质的文化产业项目。

第七条 申请财政补助的企业及个人,经受托专业机构审核后,按照曲江新区颁布的各项文化产业扶持政策规定实施。本办法规定的申报条件和程序与扶持政策不一致的,按照各扶持政策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申请贷款贴息扶持的文化产业项目,申请贴息金额以申报单位实际支付的银行贷款利息凭证为依据,贴息率最高不超过申报项目当期银行贷款利率,贴息期不超过三年。逾期利息、加息和罚息不予贴息。

第九条 同一项目,原则上只能在无偿资助和贷款贴息中享受一种扶持方式。

第四章 管理职责及分工

第十条 西安曲江文化产业发展中心(以下简称文化中心)是专项资金的管理部门,曲江新区财政局、审计局是专项资金的监管部门。

第十一条 文化中心职责:

(一)根据曲江新区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和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向财政局提出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以及年度预算;

(二)受理专项资金的申请,组织对申请单位的资信调查,并会同财政局、旅游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对申请项目进行会审,按项目进度编制专项资金拨付计划,报曲江新区管委会党政联席会议审定;

(三)负责专项资金项目的日常管理,负责建立资助企业和资助项目的档案并进行管理;

(四)会同财政局、审计局等有关部门严格扶持资金使用过程监管和把控,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检查项目进度,编制专项资金年度使用报告;

(五)会同财政局、审计局制定专项资金有关管理细则和操作规程。

第十二条 财政局职责:

(一)审批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年度预算;

(二)参与申请项目会审,根据曲江新区管委会党政联席会议的决定,拨付资金,管理专项资金专户;

(三)监督检查项目单位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四)参与制定专项资金有关管理细则和操作规程;

(五)会同文化中心编制专项资金年度决算及年度使用报告。

第十三条 审计局职责:

(一)根据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制定年度审计计划;

(二)组织专项资金监督检查或审计,委托专业机构审计使用资金的企业或项目,并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同时抄送财政局、文化中心备案;

(三)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审计;

(四)编制专项资金年度审计报告。

第五章 申报及评审程序

第十四条 申请专项资金扶持的单位,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曲江新区登记注册,并在曲江新区依法纳税,且从事文化产业开发、生产经营的企业。

(二)申报项目为符合我区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具有较好的市场潜力、明确可行,具有组织项目实施的配套资金、人员、技术和管理能力的成熟项目。

第十五条 凡申请专项资金扶持的单位,应先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无主管部门的,向文化中心直接申报。申请单位经主管部门初审及汇总后,由主管部门统一向文化中心报送。

第十六条 凡申请专项资金扶持的单位,原则上于每年三月、八月初进行集中申报。文化中心可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受理其他时间递交的申请。

第十七条 申请单位申报时,应同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曲江新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审批表;

(二)项目简介和项目实施方案。申请贷款贴息的,同时提供银行贷款承诺函或项目贷款合同,以及合同项下的借据和利息结算清单;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项目立项审批部门或项目立项主管部门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四)申报财政补助类专项资金的单位,按相关政策具体要求提供资料;

(五)与项目有关的其他资料。如项目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近两年财务情况报告、完税证明及项目其他相关资料等。

以上材料均采用A4纸张,装订成册,一式两套进行申报,所有申报材料均不予以退还。

第十八条 申请单位递交申请材料后,文化中心对申报材料进行整理汇总,并会同财政局、旅游局、担保公司、风险投资公司等相关部门进行联合会审。在评审过程中,认为申报单位需补充申请材料的,文化中心可要求申请单位予以补充完善。

第十九条 对通过会审的申报项目,由文化中心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实地调研考察,核实情况,汇总复审结果。

第二十条 复审结果报曲江新区管委会主管领导审核后,由文化中心提请曲江新区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审定。

第二十一条 申请单位未在指定时间内补全其申请资料或未能积极配合核实有关情况的,不再审核其申报项目。

第六章 资金拨付及使用

第二十二条 设立文化产业专项资金账户,专账核算管理文化产业专项资金。根据曲江新区党政联席会议审定的文化产业项目和资金使用计划,由文化产业中心办理专项资金付款会签手续,财政局直接向申请单位拨付资金。

第二十三条 申请无偿资助扶持的项目,文化中心与申请单位签订《西安曲江新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责任书》,按责任书约定方式拨付资金。

第二十四条 专项资金分为一次性拨付和分批拨付两种方式。需分批拨付的资金,由资金使用单位按照项目进度或贷款合同分批申请。首批资金在责任书签订后拨付,此后各批资金拨付前,资金使用单位应提交项目阶段性成果报告及资金拨付申请,由文化中心审核后,财政局予以拨付。

第二十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责任:

(一)编制项目投资预算;

(二)落实项目实施条件和配套资金;

(三)在获批项目产品的显著位置明确标注“西安曲江文化产业资助项目”;

(四)对获得的扶持资金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政府补助收入进行决算;

(五)接受有关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六)按要求提供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的报告以及有关财务报表。

原则上,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必须在两年内完成无偿资助或贷款贴息扶持的项目。

第二十六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规章制度及本办法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对专项资金进行单独核算。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15日内或项目实施完毕后30日内,应按照规定编制专项资金财务决算报告向文化中心、财政局提交,同时报送项目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

第二十七条 专项资金拨付后,使用单位必须专款专用,不得随意改变项目和资金用途。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项目和资金用途的,必须按照项目申报程序经批准后,方可调整。

第二十八条 首批资金拨付项目单位一年后,申报单位仍未开始实施项目的,在文化中心发出限期退还资金通知七日内,资金使用单位必须将所拨付专项资金全额退还文化产业专项资金账户。

第二十九条 对因发生不可抗力、上级单位或主管部门要求停止项目等因素,项目终止实施或项目实施中断但中断后一年内仍未继续实施的,资金使用单位应当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编制专项资金财务决算报告,经文化中心审核后,将剩余扶持资金退还文化产业专项资金账户;对实施过程中因申报单位自身原因造成项目终止或中断一年以上的,资金使用单位应将专项资金全额退还文化产业专项资金账户。

第三十条 以上退还至文化产业专项资金账户的专项资金,经党政联席会审定后,文化中心可在当年将该专项资金变更用于扶持其它项目或结转至下年度专项资金。

第七章 专项资金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审计局严格按照《西安曲江新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审计监督暂行办法》对项目的实施情况和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和审计调查,项目检查或审计总的覆盖面应达到100%。

第三十二条 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每年年初,由文化中心、财政局、审计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对去年获批资金的所有项目进行联合检查,检查分集中汇报和部分项目实地考察两个阶段,由职能部门共同对项目完成情况给予综合评定,文化中心根据评议结果形成绩效评价报告,报主管领导审核。对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项目,要给予公开表彰和适当奖励;对实施情况良好的项目,可以加快资金拨付速度;对项目实施情况差的,暂停或取消拨付资金并给予通报。

第三十三条 建立专项资金责任追究制度。凡有下列行为的,文化中心责令限期整改。

(一)提供虚假资料,骗取专项资金的;

(二)转移、侵占或挪用专项资金的;

(三)擅自变更项目内容,改变资金用途的;

(四)抵制检查和审计工作的;

(五)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

(六)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逾期不改正的,经曲江新区管委会党政联席会议审议后,核减、停拨或收回专项资金;情节严重的,经核实后三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项目,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文化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西安曲江新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市曲江发〔2007〕9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