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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曲江新区优秀影视作品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繁荣影视剧创作,加速曲江新区影视产业精品化发展战略,鼓励区内影视企业多出精品力作,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电影产业繁荣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9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加快发展我省文化产业若干政策措施》(陕政办发[2007]148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电影产业繁荣发展的实施意见》(陕发[2010]65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单位(以下简称制作单位)创作并公开播映的电影、电视剧作品和纪录片作品。1. 在曲江新区登记注册,并在曲江新区依法纳税;2. 所申报优秀影视作品项目须在曲江新区依法纳税;3. 为所申报优秀影视作品项目投资额在50%以上(不含本数)的第一或第二出品单位。 第三条 奖励标准1. 经国家相关部门许可参加并获奥斯卡金像奖的作品,予以制作单位每部人民币600万元的奖励;获提名的予以制作单位每部人民币200万元的奖励。2. 经国家相关部门许可参加并在戛纳国际电影节、柏林国际电影节、威尼斯国际电影节中获奖的作品,予以制作单位每部人民币80-100万元的奖励。3. 获金鸡奖、百花奖、华表奖及飞天奖、金鹰奖中最高奖项的作品,予以制作单位每部人民币50万元的奖励。4. 获香港金像奖、台湾金马奖等及在上海电影节、上海电视节、北京大学生电影节、四川电视节、长春电视节等获奖的作品,予以制作单位每部最高不超过人民币50万元的奖励。5. 获国家五个一工程奖的作品,予以制作单位每部人民币50万元的奖励;对获陕西省五个一工程奖的作品,予以制作单位每部人民币20万人民币奖励。6. 在中央电视台一套黄金时段播出的电视剧作品,予以制作单位每集人民币10万元的奖励。在中央电视台八套黄金时段播出的电视剧作品,予以制作单位每集人民币5万元的奖励。在中央电视台播出的电影、纪录片作品,以及在中央电视台一套、八套非黄金时段和其它频道播出的电视剧,予以制作单位每部人民币10万元的奖励。7. 同时在四个省级卫视首播的电视剧作品,予以制作单位每集人民币5万元的奖励,每部电视剧奖励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00万元。8. 在境外(含港澳台)播映的作品,根据其人民币结汇单证,予以制作单位每部结汇后人民币金额5%的奖励,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 第四条 对国内外影视机构制作并公开发行的反映曲江新区题材、对曲江新区及所属板块进行实名正面宣传的优秀影视作品,另行专题研究实施奖励。 第五条 申报材料1. 申报表;2. 影视作品项目相关资料;3. 所获奖项证明;4. 项目主管部门的立项、审批文件;5. 影视产品全套光碟、内容梗概;6. 如有多方联合制作,需提供其它制作方签署的授权参评证明书;7. 与作品及申报企业相关的其他资料,如申报企业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近两年财务报表、完税证明等。 以上申报材料均需提交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二份)并加盖单位公章和个人印鉴,附电子文档。 第六条 评审程序1. 申报企业于每年1月1日到

1月 30日 向曲江文化产业发展中心提交在上一公历年度内获奖或播映影视作品的奖励申请材料,由文化产业发展中心会同财政局进行初审;2. 文化产业发展中心将初审意见上报主管领导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提请主任办公会审定;3. 对获奖励结果在曲江新区官方网站上公示一周,无异议后印发奖励决定,向申报企业拨付奖励资金。 第七条 奖励原则1. 同一影视作品符合本办法规定多个奖励标准的,按“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2. 同一影视作品的第一、第二出品单位都符合申报条件的,只接受一次申报,且只奖励一家单位。3. 申报的影视作品须在规定日期内申报,须是在规定年限内播映或获奖的影视作品,否则不予受理。 第八条 制作单位存在以下情形,经曲江文化产业中心查证属实,即取消其奖励资格:1. 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活动的;2. 严重违反曲江新区管理制度的。 第九条 受奖励的制作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若有欺诈行为,一经查实,即取消奖励资格,并追回全部奖励资金,五年内不再接受该制作单位的申报。 第十条 本办法由西安曲江文化产业发展中心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曲江新区优秀影视作品奖励申报表(点击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