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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物流电商产业园产业发展扶持暂行办法
作者:西安网站建设 | 转载 来源:宝鸡电子商务 | 时间:2016年10月4日| 点击:0次 | 【评论】

为进一步加快宝鸡物流电商产业园产业聚集,吸引一批有规模、上档次的物流、电商企业入驻园区,带动我市现代商贸物流业发展,根据上级有关精神,参照外地先进经验,结合园区发展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工商注册、税收关系在宝鸡市、统计关系在陈仓物流园区,诚实守信、合法经营的仓储物流企业、电子商务企业、从事电子商务的个体经营者以及专门从事物流信息服务的企业,包括配套服务企业。以下统称为“入驻经营主体”。
第二条 公共服务政策。
(一)提供“一站式”证照办理或免费代办服务。
(二)入驻两年内免费提供法律咨询、会计财务、摄影美工和基础互联网接入等公共服务。
(三)定期组织电子商务培训课程,免费为电商经营者开展专业培训。
第三条 场地费用补贴政策。
(一)办公场地补贴。凡入驻大厦的经营主体标准办公用房按每名员工办公面积5平方米计算,实行先缴后补方式进行租金补贴,第一、第二年全额租金补贴,第三年至第五年给予租金50%补贴。
(二)展会场地补贴。对于入驻经营主体使用物流园区场地举办电子商务论坛、创业创新大赛、展会及培训的,给予50%的场地租赁费用补贴。
第四条 仓储物流补贴政策。对于入驻经营主体在园区内租赁仓储设施的,第一年补贴场地租赁费用的100%,第二、第三年补贴场地租赁费用的50%,但每年补贴金额不超过10万元;征地自建物流仓储设施的,其物资仓储、中转场所及相应附属设施用地按照工业用地对待。
第五条 平台建设补贴政策。对于入驻大厦的B2B、B2C等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及大数据平台、公共呼叫平台、网络金融服务平台等项目,按照实际设备投资额的20%给予补贴,补贴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
第六条 网商运营补贴政策。
(一)凡入驻经营主体对与B2B、B2C等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签订服务协议支付服务费用的经营主体,按其实际缴纳服务费的50%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5万元。
(二)凡在物流园区集中发货(派单)的入驻经营主体,按照其在园区发货量,给予每单0.5元的补贴,年度补贴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
(三)对入驻大厦内的第三方交易平台年纳税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000万元之年起5年内,按主税税种地方财政贡献前3年100%、后两年50%的比例予以补贴。
第七条 配套服务补贴政策。对入驻大厦内的市场咨询、法律咨询、信用查询、会计财务、摄影美工等公共服务企业及相关机构,根据业务量及运营情况,给予不高于5万元的运营补贴。
第八条 奖励政策
(一)入驻经营主体实现年度线上纳税销售收入首次突破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以上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对市场带动作用明显、商业模式新、技术含量高的项目,优先推荐为全市重大产业项目。对获得国家级及省、市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或孵化器的入驻经营主体,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和5万元。
第九条 就业创业扶持政策。为信用良好、符合规定的个人和小微企业等优先提供政策支持,协助争取各项创业补贴、办理创业担保贷款。
第十条 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小微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享受相关税收、社保费和基金优惠。
第十一条 重大项目、重大活动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另行商定。
第十二条 入驻经营主体享受中、省及我市相关扶持政策后,不再重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 所需各类奖励补贴资金,由陈仓物流园区管委会负责,市发改委、工信局、财政局、商务局等部门配合,从各类专项资金中予以解决。
第十四条 入驻经营主体享受各类优惠政策的资格审查及认定工作由市陈仓物流园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有关部门配合。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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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完】
关键词标签: 宝鸡电商 电子商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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