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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著作权侵权行为认定及侵权法律抗辩的5大论据
作者:西安软件开发公司 | 转载 来源:西安软件开发公司 | 时间:2018年7月25日| 点击:0次 | 【评论】

软件著作权侵权案件,当被告被控侵犯原告的软件著作权时,应该懂得如何向法院提出有效的抗辩主张来说明自己并未实施原告所控诉的侵权行为;或者说明自己虽实施了原告控诉的行为,但该行为依法并不构成侵权,由此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软件著作权登记

凡未经软件著作权人的许可,又不符合著作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所规定的条件,擅自利用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软件作品的行为,即为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行为。那么侵犯软件著作权的行为有哪些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另有规定外,属于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行为:

(1)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发表或者登记其软件的;

(2)将他人软件作为自己的软件发表或者登记的;

(3)未经合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开发的软件作为自己单独完成的软件发表或者登记的;

(4)在他人软件上署名或者更改他人软件上的署名的;

(5)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修改、翻译其软件的;

(6)其他侵犯软件著作权的行为;

(7)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的;

(8)向公众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著作权人的软件的;

(9)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的;

(10)故意删除或者改变软件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

(11)转让或者许可他人行使著作权人的软件著作权的。

当不慎陷入软件著作权侵权案件且是作为被告方之时,如果被告确实出现了使用了案件中的系争软件的情况,其亦能从以下五个角度提出抗辩,主张自己之行为并不构成侵犯他人的软件著作权:

(1)合理使用。合理使用是著作权法规定的抗辩事由,规定行为人可以不经过著作权许可而无偿使用他人的作品且不构成侵权的情形。例如课堂教学、科学研究、国家机关执行公务等。

(2)合法来源。主要是针对软件复制品的合法所有者,根据法律的而规定,软件复制品的所有人不知道也没有理由应当知道该软件是侵权复制品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应当停止使用、销毁侵权复制品。

(3)著作权权属异议。有些软件没有经过软件著作权登记,对方通常通过提交研发的源文件等资料进行证明,被告方则可以此为切入点进行反驳。对于有些进行了软件著作权登记的,可以以研发软件的源文件,以原告进行软件著作权登记的软件与被控侵权软件并不相符,或者即便相符,但自己的研发处系争软件的时间早于对方等事实进行抗辩。
 
(4)超过著作权的保护期限。这是根据软件著作权保护期限进行的,根据法律的规定,自然人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自然人终生及死亡后50年,截止于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截止于软件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5)时效抗辩。对于权利人主张的侵权损失是从其提起诉讼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超过两年的法律将不予保护。

当然当被告人压根就没有使用过系争软件的情况下,其可以就此主张举证证明,从其他角度说明原告的控诉并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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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完】
关键词标签: 软件著作权 软件著作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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