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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专利资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全文)现行有效版
作者:韶关软件公司 | 转载 来源:专利申请代理 | 时间:2021年1月25日| 点击:0次 | 【评论】

韶关市专利资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对韶关市专利资助的管理,规范专利资助的受理和审批工作,方便企业 和专利申请人申报专利资助资金,根据《韶关市专利资助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专利申请资助的申报条件、申报材料和申报方式
(一)申报条件
1.除满足《韶关市专利资助管理办法》(韶府规〔2018〕1号)第二条外,该专利申请的第一申请人地址必须属于韶关市行政辖区内的地址。
2.符合《韶关市专利资助管理办法》(韶府规〔2018〕1号)有关规定,国内专利在授权后的8个月内(以授权日起算)。
(二)申报材料
1.《韶关市专利申请费用资助申请表》及《韶关市专利申请费用资助申请明细
表》。
2.缴纳费用票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开具的国内专利申请费、专利登记费、 年费等票据;申请年费资助的需提供授权日起3年年费票据)。
3.专利证书。
4.单位申请需提供单位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社团法人登记证;个人申请 需提供个人身份证或户口簿或常住地派出所出具的常住证明。
5.提供专利申请人或委托联系人持有的中国工商银行(仅限韶关地区内)的存 折或卡复印件,并注明存折或卡的户名、账号;企事业单位提供单位对公账户。
以上材料提交复印件,同时提供原件(存折或卡除外)核对,除《韶关市专利申 请费用资助申请表》、《韶关市专利申请费用资助申请明细表》提交一式二份外,其余 材料均提交一式一份。
(三)申报方式
1.申请人携带申报材料到韶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办理〔地址: 韶关市浈江区北江中路37号韶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2.为方便专利申请人申报专利申请资助,申请人可在本市专利代理机构申请专利 时同时提交相关的申报材料,由专利代理机构集中将申请人的申报材料交韶关市市场 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办理。
第三条 专利申请资助的标准(人民币)
(一)取得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专利证书,给予一次性资助。即:
发明专利每件资助7000元,实用新型专利每件资助2000元,外观设计专利每件 资助600元。
同一个人同一年度发明资助不超过5件、实用新型资助不超过10件、外观设计资 助不超过10件。
(二)PCT专利申请、进入国家阶段授权资助;
1.在PCT申请国际检索单位书面意见(237表)或者专利性国际初步报告(409 表)(中文版本)中显示该专利至少一项权利要求同时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 的,每件资助5000元。
2.PCT专利进入国家阶段获得美国、日本和欧盟国家授权的,每件资助3万元;
获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授权的,每件资助2万元;同一 PCT专利申请最多获得境外2 个国家或者地区的专利授权资助。
(三)2016年后(含2016年)授权的发明专利,自授权公告之日起连续缴纳3年 以上年费的,每件一次性资助专利年费200元。
第四条 专利代理机构资助的条件和标准
在我市注册的专利代理机构或者在我市设立的专利代理分支机构,上一年度代理 以本市地址申请并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超过10件的,给予代理机构每件授权发明专利 1000元资助,同一代理机构资助不超过10万元。
第五条 国家、广东省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配套补贴标准
(一)获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每家给予补贴20万元;
(二)获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广东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每家给予补贴10 万元;
(三)获广东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每家给予补贴3万元。
第六条 国家、广东省专利奖配套补贴标准
(一)获中国专利金奖的,每项给予补贴30万元;
(二)获中国专利银奖和广东专利金奖的,每项给予补贴20万元;
(三)获中国专利优秀奖和广东专利银奖的,每项给予补贴10万元;
(四)获广东专利优秀奖的,每项给予补贴5万元;
(五)获广东杰出发明人奖的,每人给予补贴2万元。
第七条 对企业知识产权贯标进行专项资助
专项用于本市企业知识产权贯标培育工作,企业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 (GB/T29490—2013)国家标准认证,给予5万元资助。
申请资助材料:
(一)《韶关市知识产权贯标认证资助申请表》;
(二)通过贯标认证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贯标认证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第八条 对专利运用进行专项资助
(一)对专利技术实施项目进行专项资助。每年实施一批专利技术项目。申报条 件和支持方向以当年公布的申报指南为准。
(二)对专利信息推送进行专项资助。由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为申报主体,专 项用于本市企业专利信息推送工作。申报条件和支持方向以当年公布的申报指南为准。
第九条 申报材料的审核和审批
韶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根据申请人提交的专利申请资助表进行登 记造册,每年根据实际情况分批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第十条 资金的划拨
对专利资助申请审查合格的,由韶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通过银行 代发的方式,将资助款发放到申请人提供接受资助款的银行存折(卡)账户。
第十一条 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一)韶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负责对专利资助申请进行审核。
(二)凡有单位或个人涉及非正常专利申请的,一经确认,将如数追回已资助的 资金。
(三)韶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会同韶关市财政局对资助资金的使 用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十二条建立专利资助的业务档案和专项财务档案
(一)韶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对受理专利资助资金的申请建立业 务档案。
(二)韶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对专利资助资金设立独立科目进行 核算,支付凭证及相关材料归入财务档案管理,及时填写季度、年度汇总表。
第十三条 实施细则解释
本实施细则由韶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实施时间
本实施细则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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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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