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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航天基地对通过高新企业,软件著作权的企业具有政策鼓励及资金奖励
作者:西安网站建设 | 原创 来源:西安软件公司 | 时间:2014年1月14日| 点击:0次 | 【评论】

西安航天基地对通过高新企业,软件著作权的企业具有政策鼓励及资金奖励,请参阅:

西安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统筹科技资源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统筹科技资源改革,激发科技资源的创新活力,推动科技资源优化配置,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增强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统筹科技资源改革示范基地建设的若干意见》(市发[2010] 26号)精神,西安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以下简称“航天基地”)设立统筹科技资源专项资金。为了规范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西安航天基地统筹科技资源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航天基地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航天基地统筹科技资源和重点项目支持。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专项使用、注重实效、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适用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 支持企业增强技术创新能力(1)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销售收入突破5000万元且研发经费占销售收入比例超过4%的企业,按其研发经费较上年新增部分的5%,给予最高30万元的补助。(2)对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一等奖、二等奖的企业,分别给予创新团队30万元和20万元的奖励。(3)对主导制定国际、国家标准的牵头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对所制定的企业标准和行业标准转化为国家标准的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4)对于授权专利给予资助:国内发明专利每件资助3000元,国内实用新型专利每件资助1000元,国内外观设计专利每件资助300元。对于欧盟、美国、日本专利每件资助50000元,其它国外专利每件资助30000元,申请PCT专利进入国家阶段资助20000元,同一件专利最多资助2个国家专利。(5)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每件资助2000元;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每件资助300元,计算机软件产品登记每件资助500元,对已登记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软件产品模块每件资助1000元(资助额度不超过模块评测总费用的50%)。(6)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创新型企业,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3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给予1万元奖励。

第五条 支持科技成果转化(1)对新认定的国家重点新产品的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2)对在航天基地内成功实施重大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科技型企业,按其年技术交易额的一定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补助。(3)对自主研制的填补国内空白或行业重大突破的关键设备,给予最高100万元的首台(套)奖励。具有较大市场潜力并符合政府采购需求条件的,管委会进行首购和订购。通过支持区内企业首购、订购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试验和示范项目等方式,促进成果转化新产品在航天基地广泛应用。(4)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国际领先的重大技术攻关项目,按“一事一议”的方式予以扶持。

第六条 支持创新研发和公共技术平台建设(1)对世界500强企业在航天基地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发中心,给予最高100万元支持。国内知名企业在航天基地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发中心,给予最高50万元支持。对国内知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在航天基地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与航天基地产业发展相关的研发机构、技术转移机构,给予最高50万元支持。(2)对于以企业为主体,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合作新建的国家和省市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30万元、20万元支持。

第七条 支持促进产业链各主体合作(1)支持骨干企业牵头或主导建立符合航天基地产业方向的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对新认定的国家级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的牵头单位,给予最高50万元支持。(2)支持产业联盟对关键和共性技术进行联合攻关,对承担国家科技计划资助的项目,给予最高50万元的配套资金资助。

第八条 支持列入国家、省市科技计划和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1)对列入国家科技计划的项目、国家科研成果转化的产业化项目,给予项目承担单位配套资金支持。(2)对列入省、市部门科技计划、专项资金资助且明确要求航天基地配套的项目,按照配套比例要求给予支持。

第九条 对于在航天基地科技创新、统筹科技资源工作方面,有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人员,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条 支持其他统筹科技资源改革领域的重大项目。

第三章 资金申报条件和管理程序

第十一条 申报专项资金的单位,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均在航天基地; 2、资产状况良好,经济效益良好,银行信誉等级良好; 3、财务管理机构、制度健全,按时报送各类统计报表; 4、无较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实行预决算制管理。年度专项资金总预算编制由管委会经济商务发展局负责,审核由财政局负责。经济商务发展局负责确定专项资金的年度支持的重点领域和具体要求,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财政局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批、管理程序如下: 1、符合条件的单位按照本办法的要求,提出资金项目申请,并提供相应的申报材料; 2、经济商务发展局会同财政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形成书面审议意见;对需要经过专家评审的项目进行评审,形成一致意见后确定; 3、对于申请第四条、第五条第1款、第八条第2款的:报委领导审批同意后,经济商务发展局会同财政局以管委会文件发出资助决定,财政局根据资助决定文件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其中,申请配套资金的项目单位还应在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前与经济商务发展局签订配套资金协议。 4、对于申请其他项目的:报基地党政联席会议审批,审批后在管委会网站(http://www. xcaib.com.cn)和《西安航天基地报导》公示。公示期满,经济商务发展局会同财政局以管委会文件发出资助决定,财政局根据资助决定文件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申报材料要求:(1)专项资金申请报告;(2)单位的基本情况(包括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收登记证等相关资证及复印件);(3)单位近两年经过中介机构审计的会计报表;(4)航天基地税收部门出具的相关完税证明;(5)相关条款需要提供的文件、证书等资料:国家科技奖励证书、知识产权获得情况的文件和证书、认证书及证明文件、鉴定证明、技术合同原件及复印件;(6)获得国家、省、市部门科技计划、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需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取得专项资金扶持的资金文件;(7)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配套支持的项目,项目单位须按照航天基地管委会经济商务发展局《关于政府资助项目的管理办法》要求,定期报送项目相关信息,进行验收;并按时向财政局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及报表等相关材料。

第十六条 对有违反财经纪律,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行为的企业(单位),一经发现,将收回资助资金,并在三年内取消其享受航天基地管委会相关优惠政策的资格。对情节严重的责任人员,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其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为保证持续监管信息的获得,经济商务发展局和财政局有权对申请奖励、补助的企业(单位)进行检查,企业(单位)应积极配合。

第十八条 经济商务发展局和财政局承诺在受理企业(单位)申报工作过程中保守企业(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符合本办法相关条款的企业和单位,同时符合航天基地其他鼓励政策条件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对特殊事项由管委会另行议定奖励措施。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航天基地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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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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