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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铁路职业技术学院职务专利及软件著作权申请管理办法(全文)
作者:西安软件公司 | 转载 来源:专利申请代理 | 时间:2022年12月20日| 点击:0次 | 【评论】

西安铁路职业技术学院职务专利及软件著作权申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西安铁路职业技术学院职务专利和职务软件著作权申请工作,鼓励全校师生员工发明创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专利法》、《实施细则》),以及陕西省教育厅科技厅财政厅联合颁发的《关于落实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促进省属高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实施意见》(陕教〔2017〕1号),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发明创造专利分为职务专利和非职务专利,其中职务专利为学校专利管理范畴。冠以“西安铁路职业技术学校”名义所取得的其它知识产权(如著作权、软件版权、商标权等)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职务专利是指“执行学校科研、教学等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学校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或其它知识产权)的权利属于学校,其申请被批准后,学校为专利权人。
第四条  学校鼓励全院师生员工积极申请职务专利,并提倡努力提高申请专利的质量和技术经济价值或社会价值。学校专利建设应重视专利的科技含量、专业与技术积累以及专利的应用转化。对发明专利等科技含量较高、技术经济价值较高或社会影响力显著的专利予以重点支持和奖励。
第二章  专利的申请
第五条  职务专利的申请须由发明创造人申请,发明创造人所在部门应予以审核并积极协助办理。专利发明创造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内容做出了创造性工作的人,可以是个人或是多人(须排名,并附各自在发明创造中的具体贡献)。不同的发明创造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发明创造人排名有争议的,须经所在部门主持协商确定后方可申请。
第六条  进行专利申请时,依照《专利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流程和各种手续以及本办法规定,以书面形式办理。发明创造申请职务专利,须经发明创造人所在部门及院教科研处两级审核,报主管院领导审批,并注明专利权人为“西安铁路职业技术学校”。
第七条  申请职务专利时,发明创造人应当提交完整的专利申报材料,并经所在部门审查同意后,报送院教科研处鉴定和审批。专利申报材料主要包括:(1)《西安铁路职业技术学校职务专利申请审批表》;(2)专利内容和专利申报相关的基本技术文件、资料、证明等。受理专利申请的部门及相关人员须对申请专利有关技术资料依法承担保密责任。违反保密责任者,依法依规追究其纪律和法律责任。
    第八条  根据发明创造人所提交的专利申报材料,教科研处应及时组织专家对专利申报项目进行评审鉴定,判定其技术价值、应用价值和经济价值,确定是否申请职务专利。
对不符合或不适宜申请职务专利的,教科研处应建议发明创造人放弃专利申请或采取其它保护措施。若发明创造人持不同意见,可以书面形式提请院学术委员会复议。
 第九条  申请职务专利经学校审核批准,可以由教科研处提交学校指定专利事务所代理专利申请等系列业务,并通知专利申请人(专利发明创造人)。专利申请人应提供所需的技术资料配合专利事务所申请职务专利;也可由申报人自行办理相关申请业务,学校给予一定的专利申请资助。
第十条  依《专利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学校各单位或个人欲申请国外专利的,首先应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申请专利(按本办法申请),再委托国务院指定的涉外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第十一条  申请非职务专利依法遵从发明人个人意愿。学校公职人员申请非职务专利,一般应报告所在部门和院教科研处审核鉴定,并不得侵害学校利益。经审核确认不属于职务专利范畴,则其专利申请事宜由发明人自行处理;若其申请专利涉及工作职务或学校利益,则发明人应更正申请。学校依法禁止任何部门和个人利用专利权侵害学校利益。
第三章  专利的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教职工及学生的职务发明创造,其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学校,职务专利申请被批准后,学校为专利权人。学校根据国家《专利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法规,以及学校相关管理制度和规定依法管理职务专利。学校各类科研计划项目(含纳入学校科研计划的横向科研项目)及校外合作科研项目所取得的专利等知识产权均为职务专利,应遵守本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以学校名义或主要利用学校技术与物质条件,与校外单位合作或者接受外单位委托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学校和共同完成的单位,专利申请被批准后,学校为该专利的专利权人。利用学校的技术和物质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学校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并对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属做出约定的,从其约定。学校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私自占有、转让、放弃职务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
第十四条  学校教职工在以下情形下所取得的发明创造和知识产权,应视为职务专利,其专利申请权、专利权和知识产权等其它智力成果应当归属学校:
1.学校派出的国内学习进修、攻读研究生或博士学位或作为学校派出的客座研究人员与校外其它单位合作研究的人员,在学习和工作期间完成的职务智力劳动成果,除另有协议的以外,其专利申请权、专利权和知识产权应当归学校所有或归学校和所在学习、合作单位共有。
2.学校派出的出国人员(包括访问学者、进修人员、公派留学生等人员)对其在校已进行研究,而在国外继续研究并完成的发明创造和获得的知识产权,出国前应与学校签订协议,确定其发明创造及知识产权的归属。公派研修期间,在国外完成的发明创造或其他智力劳动成果,除与接收单位另有协议外,其专利权或其它智力成果应当归学校所有或归学校与接收单位双方共有。
第十五条  学校作为专利权人,有权在职务专利或者该专利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权利。
第十六条  经学校批准申报并取得国家专利局授权职务专利证书,其授权专利证书和专利申请文件、技术资料以及在专利申请过程中与专利局往来的各种文件等,均应归入学校教科研处科技成果档案。专利技术档案齐备者,方可申请和列入学校科技成果“专利类成果”进行奖励。
第十七条  职务专利的维护年限,视其价值和推广应用前景而定,一般为2-3年,特殊专利的维护年限由学校主管部门审定。学校教科研处每年底之前,对登记备案的各类授权职务专利及其推广应用情况进行汇总和梳理,对登记维护两年以上且无推广应用动向的专利进行筛选,并提交学校学术委员会专家组复审,经学校法人批准,对无必要继续维护的专利予以撤销,不再做后续专利维护(授权专利失效)。未经学校批准同意,被撤销的职务专利不允许私自对外转让或另行申请非职务专利(个人专利)。

第四章  专利经费及使用
第十八条  职务专利申请费、专利维护年费,由申报人个人先行垫支,据票报销。或由教科研处按期统一支付,分类记账。
第十九条  按职务专利来源不同,科研课题专利、科技合作专利、非课题职务专利的专利申请费分别按以下经费渠道支出:
1.科研课题专利(含纵向科研项目、自选科研项目、校外学会科研项目),其专利申请费、鉴定费应列入项目经费预算,由教科研处统一自该项目经费列支(抵扣),其它经费开支由教科研处统一自学校科研经费中列支。
2.科技合作专利(含横向科研项目、校企合作项目等)专利权人为学校的,其专利申请费由学校支付。其中有偿科技合作的专利申请费应列入合同经费,由教科研处统一自该项目到账经费列支;无偿科技合作的专利申请费,由教科研处统一自学校科研经费中支出。
3.其它职务专利(非课题职务专利),其专利申请费等其它费用开支由教科研处统一自学校科研经费中支出。
第二十条  获得授权的职务专利且提交专利技术档案齐备者,纳入当年度学校教科研 成果奖申报奖励。“专利类成果”奖励是学校对该职务专利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的一次性奖励,具体奖励办法按《教科研成果管理办法》及其补充规定执行。授权职务专利的奖励标准如下:
授权发明专利每项奖励10000元,授权实用新型专利每项奖励3000元,授权外观设计专利每项奖励1000元。软件著作权每项奖励1500元。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若本暂行办法与国家《专利法》、《实施细则》及上级有关文件政策精神相抵触,则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文件精神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西安铁路职业技术学院教科研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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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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