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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车公用”的所产生油费等如何处理税务问题?
作者:西安网站建设 | 转载 来源:西安软件开发公司 | 时间:2017年12月29日| 点击:0次 | 【评论】

私车公用税务问题

私车公用指不存在公司所有权的机动车,使用职工自有机动车为公司经营业务提供服务的行为。

伴随着改革开放的到来,国民经济快速发展,全国大部分家庭都过上了小康的生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私家车的拥有量也越发增长。随着私家车越来越多,私车公用现象也如雨后春笋般如期绽放。但是,由于汽车的所有权不属于公司,并且纳税人对私车公用的税务处理,税务总局也没有统一的规定,这给纳税人带来很大的税务风险。

私车公用行为在税法上,没有作为企业经营性费用列支的充分证据。具体表现为:使用汽油费、过路费、停车费等发票进行报销,发票开具公司抬头,同时,又不存在公司产权的车辆。税务局界定为不合理的费用税前列支,不允许税前扣除,需要做纳税调整。

但是,由于私车公用的普遍性,因此我们完全有必要整理一套合理的标准对此做出界定。就让我们从如下几个方面来展开今天的探讨:

对“私车公用”,目前国家税务总局仅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45号)文件明确了“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的收入,均应视为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税务处理,但对于广泛存在的“私车公用”现象中存在的其他税种处理则未于明确。

1、车辆费用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即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关于“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的扣除原则,私车公用下车辆费用的税前扣除至少应满足正式签订车辆租赁合同约定费用的承担方、取得合法发票凭证等条件,才可进行税前扣除。对附属于车辆应由所有人负担的车辆保险费、车辆购置税等则不应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内容。

2、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问题。全面营改增后,无论是购买车辆还是车辆使用产生的费用,都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对此,小编认为,对企业为股东购买的车辆,所有者为股东个人,无论其是否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均不应作为公司进项税额予以抵扣。而对“私车公用”过程中产生费用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在正式签订车辆租赁合同明确约定前提下,可对实际发生汽油费、过路费等使用支出获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进项抵扣。

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问题

一般纳税人取得真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认证期限内进行认证并抵扣。合理的费用属于公司经营支出的,完全可以进行进项抵扣;但是,车辆不属于公司,因此,进项抵扣存在一定的风险性,个人需与企业签订私车公用协议用以规避该风险。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问题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章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因此,私车公用发生的费用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但是,与取得收入相关及合理性的界定,企业的私车公用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①签订私车公用协议

约定零租金的车辆租赁合同,税局最新规定,界定为明显不合理的零租金合同,不得作为车辆费用列支的依据。

②私车公用协议中约定私车公用所发生的车辆使用费由公司承担

③私车公用及相关费用能取得发票

“私车公用”发生的费用应凭真实、合理、合法凭据,准予税前扣除。对应由个人承担的车辆购置税、折旧费以及保险费等不得税前扣除。可以在所得税前列支的汽车费用:汽油费、过路过桥费、停车费;不可以在所得税前列支的汽车费用:保险费、购置税、折旧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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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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