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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师范大学专利管理办法》出台,高校专利质量提升促进转化运用
作者:西安软件公司 | 转载 来源:专利申请代理 | 时间:2021年7月17日| 点击:0次 | 【评论】

为进一步规范专利管理工作,根据《关于提升高等学校专利质量促进转化运用的若干意见》文件精神,学校对原有《陕西师范大学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陕西师范大学专利管理办法》。《陕西师范大学专利管理办法》已经校长办公会议第9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陕西师范大学专利
《陕西师范大学专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校专利保护和管理工作,调动师生员工发明创造的积极性,提升专利质量、强化高价值专利创造、运用和管理,保护各方合法利益,依据国家知识产权法律、
法规及《关于提升高等学校专利质量促进转化运用的若干意见》等,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校所属教学科研机构、企事业法人单位和非法人单位,以及教职员工、学生等。
第二章 归属
第三条、执行学校任务或者利用学校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职务发明创造:
1.在本职工作中做出的发明创造;
2.履行学校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做出的发明创造;
3.主要利用国家或学校资金、设备、元器件、原材料或不向外公开的学校的技术资料等所做出的发明创造;
4.退职、退休、离休、离职或调动工作一年内做出的与其原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职务发明创造过程中,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学校,申请批准后专利权归学校所有,完成人为该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职务发明创造所形成的信息、资料、程序等技术秘密归学校所有;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由学校享有。
第五条、利用学校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学校与发明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做出约定的,依照约定执行。
第六条、学校教职员工、学生与他人合作或者接受他人委托完成的发明创造,在不损害学校正当权益的前提下,申请专利和授权专利的权利分配根据合同约定确定,该合同必须事先经学校主管部门审核。
第七条、学校与外单位合作完成的职务发明,接受外单位委托完成的职务发明,其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归属按《专利法》第八条办理。
第八条、在学校学习、进修或者开展合作项目研究的研究人员、学生,在校期间参与或承担学校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及其他科技成果,除另有协议约定外,归学校所有。进入博士后流动站的人员,在进站前应就知识产权问题与流动站签订专门协议。
第九条、出国访问、进修、留学及开展合作研究的人员,对其利用学校资源和条件已开展的研究,而在国外完成的发明创造、获得的知识产权,出国以前应与学校签订协议明确权利归属,未签订协议的其权利归学校所有。
第十条、学校所属的法人单位变更、终止后,其专利权由校内承担其权利与义务的法人单位所有。没有校内法人单位承担其权利义务的,其权利归学校所有。
第三章
第十一条、在科研立项、产品开发和签订技术合同前以及研究过程中,要进行专利评估及其相关文献检索,以避免重复研究或产生纠纷。
第十二条、科研项目完成后,研究人员须将全部实验记录、数据、图纸、手稿、声像等原始技术资料收集整理,并按照项目资料的有关规定归档。
第十三条、围绕国家重大科研项目,探索建立专利导航工作机制。在项目立项前,进行专利信息、文献情报分析,开展知识产权风险评估,确定研究技术路线,提高研发起点;项目实施过程中,跟踪项目研究领域工作动态,适时调整研究方向和技术路线,及时评估研究成果并形成知识产权;项目验收前,要以转化应用为导向,做好专利布局、技术秘密保护等工作,形成项目成果知识产权清单;项目结题后,加强专利运用实施,促进成果转移转化。鼓励团队围绕优势特色学科,强化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国家重大经济领域有关产业的知识产权布局,加强国际专利的申请。
第十四条、科研活动中做出的职务发明创造或者形成的职务科技成果,课题负责人应当及时向学校知识产权管理机构提出专利申请等建议,提交相关资料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五条、科研人员应主动、及时向学校进行职务科技成果披露。未经学校允许,任何人不得利用职务科技成果从事创办企业等行为。涉密职务科技成果的披露要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第十六条、不宜公开的职务科技成果属于本校的技术机密,本校的技术机密及负有保密责任的技术秘密、学校内部因科研需要使用的技术秘密,应按照有关保密制度执行。
第十七条、学校的教职员工和学生,在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过程中,对于涉及学校保密的技术信息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对于从外单位或外国获得的技术资料,必须遵守合理使用原则,未经许可而被指控侵权的,由责任者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
1.开展专利申请前评估。学校委托各相关单位(学术委员会)对拟申请专利的技术进行评估,以决定是否申请专利,切实提高专利申请质量。发明人按要求填写《陕西师范大学申请专利报告表》,经本单位(学术委员会)评估后签字盖章,交学校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审批。
2.学校研究生、本科生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按上述程序办理前须经导师或实际指导教师签字同意。
第二十条、专利申请评估后,对于决定申请专利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取得的收益按以下方式进行扣除和分配:
1.学校知识产权管理与运营基金承担专利代理费、申请费及年费等相关费用的,扣除专利费用成本后进行分配;
2.发明人使用财政资金或横向经费承担专利相关费用的,不扣除专利费用成本;
3.发明人自行承担部分或全部专利费用的加倍扣除。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入股转移转化不扣除成本。收益
扣除相关费用成本后,按照《陕西师范大学科研成果转移转化实施办法》规定比例进行分配。
第二十一条、对于决定不申请专利的职务科技成果,学校与发明人订立书面合同,依照法定程序转让专利申请权及专利权,允许发明人自行申请专利。发明人承担专利代理费、申请费及相关年费(费用不得从财政资金列支)。获得授权后专利权归发明人所有,专利转化取得的收益,扣除专利费用成本后(作价投资入股转移转化不扣除),发明人收益比例在《陕西师范大学科研成果转移转化实施办法》规定基础上上调5%,其余收益交纳学校。
第二十二条、评估通过的国际发明专利,学校知识产权管理与运营基金承担专利申请过程中的代理费、PCT阶段申请费、检索费和优先权费以及年费。其中代理费按照8000元/件承担,年费按照5000元/件承担。申请费、检索费、优先权费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专利局提供的PCT费用计算页为准。
第二十三条、涉及国家安全、国防军工或影响国家重大利益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应申请国防专利并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
第二十四条、对尚未公开的职务发明的专利申请,学校任何接触该专利申请文件的人员(包括发明人),均负有保密义务。违反上述条款者,学校将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并由责任者赔偿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二十五条、专利许可使用需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专利许可证贸易合同),合同应明确许可使用专利名称、许可范围、双方权利义务、许可使用费用及支付方式与时间、违约责任、专利纠纷的解决办法、合同变更及解除的规定等专利许可证贸易由学校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归口管理。
第四章 其他
第二十六条、学校职务发明创造、职务科技成果转让给他人或许可他人使用时,对发明人的收益分配根据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在专利申请、产业化活动中,采取欺骗手段获得优惠待遇或者奖励的,学校有权责令其改正,退还非法所得,取消其获得的相应待遇和奖励。
第二十八条、学校师生员工的发明创造,未经学校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将职务发明作为非职务发明申请专利
的,一经发现,学校依法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更换专利权人,并视其情节及本人态度进行通报批评及采用其他方式处罚。
以剽窃、窃取、篡改、非法占有、假冒或其他方式侵害由学校及其师生员工依法享有的知识产权的,学校将责令其改正,并对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处分;情节严重的,将提请并协助有关部门依法做出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经2020年9月24日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自11月1日起执行,原《陕西师范大学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办法》(陕师校发〔2018〕176号)相应废止。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学校科学技术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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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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