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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软件行业协会章程(2014最新修订版)
作者:成都软件公司 | 转载 来源:成都软件公司 | 时间:2014年10月28日| 点击:0次 | 【评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协会定名 中文名称:成都市软件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名称:Chengdu Software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CDSIA”)。
第二条 协会由成都市从事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务、行业人才培育、行业服务与管理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是经成都市民政局核准登记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社团法人。
协会的业务主管部门是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第三条 协会宗旨:服务于成都市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行业,促进行业交流与协作;促进成都市和全国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行业的共同发展;贯彻国家、省、市有关法规和政策,规范行业道德行为,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为会员服务。
第四条 协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决维护国家利益,接受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成都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协会的办公地点设在四川省成都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有:
(一)宣传贯彻国家各级法规和政策,组织、讨论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行业关心的话题,及时向政府部门反映行业和会员的愿望与要求。
(二)协助政府相关部门管理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行业,制定行规、行约;维护本行业利益,维护行业、会员的合法权益,调解会员间的利益纠纷;推进本地区产业发展,宣传和推广本地区产业品牌。
(三)承担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产业课题研究工作;开展行业统计、调查,通过收集、分析本行业的经济、技术情报;提供中、长期规划建议,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为会员提供业务、技术咨询服务。
(四)协助打击盗版与侵权,反对垄断,保护行业企业和从业人员的智力成果和知识产权,维护公平竞争、协作发展的市场环境。
(五)针对行业特点,协助、制订行业评估、考核、培训等标准,支持、组织、实施相关评估、考核、培训工作。
(六)组织成都市、国内或国际范围内的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行业企业、项目、产品、科技、人才、信息、金融等方面的交流、协作活动,提供咨询、辅导、对接等服务支持,满足行业企业经营过程中的多方面需求,探寻横向联合模式,推进行业经营管理现代化和国际化,提升行业水平。
(七)扶持、推广行业优秀软件产品和信息技术服务解决方案,表彰、宣传行业优秀企业和个人,树立本地区行业品牌。
(八)主办或协办各种行业展会和活动,动员和组织会员参加国内外相关行业展会和活动,推动国内外行业合作,推动本地行业产品和服务出口,引进外来资本、人才与技术,提升本地区行业的国际影响力。
(九)受政府主管部门委托,组织开展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行业相关的企业、产品、服务等资质的认定、评审、年检工作。
(十)完成政府部门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会员的资格、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会员的资格和分类: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在成都市注册,合法从事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务、行业人才培育、行业服务与管理等相关工作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或从事以上行业的个人。协会单位成员资格必须是单位法人或单位的高层管理人员。
(二)协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单位会员分为理事长单位会员、副理事长单位会员、常务理事单位会员、理事单位会员和普通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协会会员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承认并拥护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协会的意愿;
(三)愿意按时缴纳会费;
(四)愿意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
(五)在协会的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专业水平;
(六)接受协会对会员、会籍进行的管理,接受协会对违纪会员进行的处理。
第九条 会员加入协会的程序:
(一)提交书面申请;
(二)经协会秘书处审查,提交理事会讨论、认定、批准成为正式会员;
(三)会员依照协会章程缴纳会费;
(四)由协会理事会发给协会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
(一)参加协会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中,有优先参加权,并享受有关组织管理费用可能的减免;
(三)对协会组织汇编的技术资料、市场信息等,有优先获取权,并享受可能的优惠或免费的资格;
(四)获得协会其他相关服务的优先权;
(五)有权提出对知识或技术产权的保护和不扩散的权利;
(六)有要求协会为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给予帮助的权利;
(七)对协会的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八)有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承认和遵守协会章程和行规、行约,遵守协会制订的有关标准和规范,执行协会决议;
(二)维护协会的声誉和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
(四)承担并完成协会交办的任务,向协会反映真实情况,提供协会所需的相关资料及数据,并保证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可靠性;
(五)保护协会其他会员单位的保密信息;
(六)保持良好职业道德,遵守商业准则,会员间真诚合作,不侵害他方合法权益;
(七)按照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出协会,应提前一个月向协会理事会递交书面声明,交回会员证书。
会员如果超过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会员如因重大违法违纪被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取消经营许可,则其会员单位资格自动取消。
会员单位退出、除名或被取消会员单位资格,已缴会费不予退还。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与罢免
第十四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讨论和确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审议、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协会的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六)制定会费标准;
(七)决定协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会员代表大会采取书面投票或其他表决方式通过决议。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审查并经成都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会员。
会员代表大会一般应采取集中开会方式。特殊情况下,经常务理事会同意,可以采取电话会议、网络会议、书面通讯会议等形式召开。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由协会理事会负责组织,协会理事长主持。理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主持。
会员代表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员代表大会,代理人应当向协会提交由该名会员代表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委托书的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所议事项由协会常务理事会做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理事会成员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会议的会员名册和代理会员出席的代理人委托书一并保存。
第二十条 协会设立理事会,由协会推举与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相结合产生,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理事会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成员可以连选连任。理事会成员为单位会员的,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该单位明确的其他人选代表该单位行使理事权力。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机构设置:
(一)设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若干人。理事长和副理事长由理事会过半数以上票数选举和罢免。
(二)根据需要可设名誉理事长。名誉理事长由理事会协商推举。
(三)设理事若干人。理事由具有一定规模和影响力的会员单位的主要领导人担任。
(四)副理事长和常务理事候选人推荐应兼顾主要产业领域的代表性。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组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选举常务理事会成员;
(五)确定顾问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的组成和设立,推举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
(六)聘任和解聘名誉理事长、顾问委员会成员和专家委员会成员;
(七)制订协会章程修订案草案,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八)审议和接纳新成员,受理成员退出协会的申请,对违反本章程的成员实行限制或暂停参加协会活动直至除名等处罚;
(九)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聘任各机构主要负责人,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管理、监督和协助协会的财务工作;
(十一)领导和组织协会与其他组织的各种交往和合作,并协调其相互关系;
(十二)制定成员行为规范,促进成员间的各项交流与合作,协调成员间的相互关系,树立并维护统一的协会形象;
(十三)拟定本协会的合并、分立、解散等重大变更和清算方案等终止事宜;
(十四)对盗版和侵权行为,经调查核实后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十五)向有关部门推荐会员的重要技术成果、优秀学术著作和管理工作经验;
(十六)其他除应由会员代表大会决定以外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到会理事会成员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每年召开不少于一次。在理事长认为有必要时或不少于三分之一的理事提议时,亦应召开。召开理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天前通知全体理事。
理事会会议一般应采用集中开会方式。特殊情况下,可以采用电话会议、网络会议、书面通讯会议等形式召开。
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本人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代表人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当载明授权范围。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出如实记录,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在会议表决中表示有异议的理事,有权要求在会议记录中做出如实记载。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会议的理事名册和代理理事出席的代理人委托书一并保存。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的日常工作由设立的常务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经理事会会议在理事成员中选举产生。
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会议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二条中除第(三)、(四)款以外的所有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常务理事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到会常务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一般应采用集中开会方式。特殊情况下,可以采用电话会议、网络会议、书面通讯会议等形式召开。
理事长或理事长委托的副理事长是常务理事会的召集人。三分之二(含)以上的常务理事联名也可以召集本会。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成员人数不能超过理事会的三分之一,每届任期五年,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三十条 协会的常设办事机构为协会秘书处,在理事会的领导下由秘书长负责主持协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十一条 协会秘书处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秘书长由协会推荐报理事会讨论通过后予以任命;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推荐,报理事会通过后予以聘任。秘书长、副秘书长可为专职或兼职。
第三十二条 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七十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三条 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审查并经成都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四条 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审查并经成都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由协会秘书长担任。协会法定代表人不能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六条 协会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或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七条 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本协会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负责协会的经费管理;
(五)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八条 协会设立监事会,对协会工作进行监督。
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监事2名,在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协会从业人员或主管部门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
监事长、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三十九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议、常务理事会会议及其他协会重要会议;
(二)检查协会财务事项;
(三)对协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四)当协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及协会其它负责人的行为损害本协会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第四十条 协会建立重大活动请示报告制度。
凡涉及下列事项,须事前(中、后)向成都市民政局和/或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报告:
(一)接受境(内)外捐赠资助的;
(二)发生突发事件、事故、问题的;
(三)涉及行业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的事项的;
(四)被政府相关部门通报、查处、处罚的;
(五)组织、举办大型产业活动的;
(六)组织出境考察、交流的;
(七)协会换届;
(八)其它需要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四十一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缴纳的会费收入;
(二)国内外相关机构或个人的捐赠或赞助;
(三)政府有关部门的拨款或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提供有偿服务活动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四十二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是:
(一)个人会员:免费;
(二)普通单位会员:1000元/年;
(三)理事单位会员:2000元/年;
(四)常务理事会单位员:5000元/年;
(五)副理事长单位会员:10000元/年;
(六)理事长单位会员:30000元/年。
第四十三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四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秘书处定期向理事会汇报资金使用情况并向协会会员公布。
第四十五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六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款、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七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成都市民政局和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八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四十九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条 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一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审查同意,并报成都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二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三条 协会终止动议必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审查同意。
第五十四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理期间不得开展清理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五条 协会经成都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六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和成都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于2014年1月9日表决通过。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协会理事会。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自成都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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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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