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责任处室:西安市公安局网安支队
承诺时限:自材料审核、现场检查后30个工作日内
监督电话:029-86751900
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
注意事项:
A、已运营(运行)的第二级以上信息系统,应当在安全保护等级确定后30日内,由其运营、使用单位到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B、新建第二级以上信息系统,应当在投入运行后30日内,由其运营、使用单位到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C、隶属于中央的在京单位,其跨省或者全国统一联网运行并由主管部门统一定级的信息系统,由主管部门向公安部办理备案手续。
D、跨省或者全国统一联网运行的信息系统在各地运行、应用的分支系统,应当向当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备案。
E、涉密信息系统向保密工作部门备案,不属于公安机关管理范围。
(一)备案受理阶段责任:
已运营(运行)的第二级(含)以上信息系统,应当在安全保护等级确定后30日内,由其运营、使用单位到市公安局办理定级备案;新建第二级(含)以上信息系统应当在规划设计时,按规定确定安全保护等级,按照相应等级的保护要求同步建设等级保护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并在建成投入运行后30日内,由其运营、使用单位到市公安局办理定级备案;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发生改变的,其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在30日内到市公安局办理变更备案。
(二)测评阶段责任:
重要部门第二级(含)以上信息系统完成定级备案后30日内,运营、使用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应当选择具有相关资质和经市公安局认可的第三方测评机构,对信息系统安全等级状况开展等级测评。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测评服务合同应当使用市公安局规定的制式合同模板,并在签订后5日内在市公安局进行备案,测评机构进入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现场测评后3日内,向市公安局提交《入场告知函》,10日内向市公安局提交经被测评单位正式确认的测评方案。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在测评结束后10日内向市公安局提交测评报告。
(三)整改阶段责任
根据测评机构提出的整改意见,运营使用单位针对不符合要求的测评项目制定安全建设整改方案,整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全文完】版权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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