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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浐灞生态区关于加快发展新兴产业的优惠政策
作者:西安软件公司 | 原创 来源:西安软件公司 | 时间:2019年7月25日| 点击:0次 | 【评论】

西安浐灞生态区关于加快发展新兴产业的优惠政策(暂行)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国家、省、市政府大力发展新兴产业的决策部署,增强区域产业发展动能,推动浐灞生态区新兴产业聚集,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符合国家新兴产业规划、浐灞生态区发展目标及《西安浐灞生态区产业指导目录》的大数据、互联网+、人工智能、云计算、3D打印、节能环保、数字创意等新兴产业领域的企业。企业同时需满足以下条件和要求:

(一)符合浐灞生态区新兴产业规划和发展目标,按时向生态区管委会报送各类统计数据;

(二)具备与新兴产业发展相适应的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条件,以及相应的技术与服务支撑;

(三)企业新兴产业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重不得低于35%。

第三条 办公场地补贴支持。新兴企业自建办公用房的,给予除燃气、热力费、地铁配套费之外的市政配套费补贴,总额不超过500万元。购买自用用房1000平方米以上的企业(含1000平方米)的,按每平方米500元标准一次性给予购房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租赁自用办公用房且租期不低于3年的,每年按照区内办公物业租金市场平均价格的50%给予租赁补贴,累计补贴不超过500万元。

第四条 提供融资支持。新注册并在银行贷款的新兴企业,对贷款中用于新兴产业业务的部分,一次性给予当年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的贴息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鼓励小微企业在国家认可的股权交易市场开展股权融资,对获得股权融资的企业,按实际结算最终获取的募集资金额,一次性给予5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五条 鼓励引进高端人才(团队)。为生态区新兴产业的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创新型团队,每个团队奖励20万元;对企业引进的符合国家“千人计划”或陕西省“百人计划”的高端人才、领军人才,以及为生态区新兴产业的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企业投资者、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每人奖励5万元。新兴企业引进人才可同时享受《中共西安市委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打造“一带一路 ”人才高地若干政策》(市字〔2017〕47号)。

第六条 企业落户奖励。鼓励境内外知名新兴企业及研发机构在浐灞生态区投资落户,对投资额超过3000万元的新入区或在区内新注册的新兴企业,前3年管委会在国家和省市减免企业所得税的基础上再返还企业所得税的15%。新兴企业纳入“五上”企业统计库的,管委会一次性给予30万元的配套奖励。

第七条 支持企业发展壮大。对上年度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在孵新兴企业,管委会一次性给予20万元的奖励;对上年度营业收入500万元(含)至2000万元的雏鹰新兴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奖励;对于上年度营业收入2000万元(含)至1亿元的瞪羚企业,一次性给予100万元的奖励;对于上年度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的独角兽企业,管委会一次性给予150万元的奖励。

第八条 鼓励企业提升创新能力。鼓励企业设立研发中心、实验室,对获得国家、省、市级认定中心、实验室,分别给予8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投资补助。对企业研发技术及产品获得省级以上科学技术领域、互联网领域奖项或称号的,给予100万元补助。对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重超过10%的软件信息服务、节能环保等新兴企业,按认定当年企业研发费用总额的30%给予补贴,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贴30万元,每家企业累计最高不补贴60万元。

第九条 鼓励企业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创新基地)。鼓励新兴企业建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创新基地),浐灞生态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帮助入区企业申报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创新基地),对于首次获批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创新基地)并开展创新研究的,一次性给予企业20万元(10万元)的资助。企业招收的博士后,给予每位博士后个人5万元的奖励。

第十条 鼓励企业运用和保护知识产权。对企业获得专利、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的,每件最高给予3万元的奖励。鼓励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为企业服务,年度代理企业专利申请数量超过50件的,最高给予30万元的奖励。鼓励企业参与有关标准制修订,对企业参与国际、国家及国家军用标准制修订的,每件最高给予50万元的奖励。

第十一条 鼓励企业提高信息服务业竞争力。对新取得国家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一、二级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首次获得国际软件成熟度认证CMMS级、CMM4级、CMM3级的信息服务业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的奖励。

第十二条 支持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企业发展。对首次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互联网示范企业(先进单位)称号,或通过国家级、省级、市级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领域专项能力认证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第十三条  本政策与生态区已发布的各项政策措施实行“从高不重复”原则。产业带动作用明显的重大项目引进可按照“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原则,具体确定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  企业享受本办法所列优惠政策的资格审查及具体申报流程参照《西安浐灞关于印发入区企业优惠政策申报审批工作流程》(西浐灞发〔2013〕12号)。

第十五条 本优惠政策所列的全部奖励、补贴及资助条款,按照财政资金管理的相关制度及程序审核办理。享受本政策支持的企业,若迁出生态区的,应退回政策支持资金。对于申请单位弄虚作假、瞒报谎报有关材料的,一经发现立即终止其享受的所有政策优惠,并全额追回奖励资金。

第十六条  本政策由西安浐灞生态区管委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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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完】
关键词标签: 西安浐灞 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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