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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全文)
作者:请选择城市名软件公司 | 转载 来源:合肥软件公司 | 时间:2014年8月14日| 点击:0次 | 【评论】

安徽省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全文)

第一条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的《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工信部联软〔2013〕64号)的要求,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软件企业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从事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及相关服务,并符合财税〔2012〕27号文件有关规定的企业。

第三条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根据部门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软件企业的认定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管理软件企业的认定和年审工作,将认定和年审结果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

(二)公布软件企业认定名单,并颁发软件企业认定证书;

(三)受理和处理对软件企业认定结果和年审结果的异议申请;

(四)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软件企业认定年度总结报告及相关数据信息。

第五条  各市、直管县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积极宣传国家鼓励政策,组织和指导符合条件企业申请认定,帮助更多符合条件企业享受到《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文件确定的鼓励政策优惠。

第六条  软件企业认定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成立的法人企业,且以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技术服务为其经营业务和主要经营收入;

(二)拥有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软件产品检测报告和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

(三)企业年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自主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

(四)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当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五)签订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六)具有与软件开发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以及与所提供服务相关的技术支撑环境;

(七)具有保证设计产品质量的手段和能力,建立符合软件工程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并提供有效运行的过程文档记录。

第七条  软件企业认定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软件企业认定申请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企业公章);

(三)企业法人代表对所填信息和申请材料真实性、准确性的承诺书;

(四)企业开发及经营的软件产品列表(包括本企业开发和代理销售的软件产品),以及企业主营业务中拥有软件著作权或专利等自主知识产权的有效证明材料;

(五)企业拥有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证书》或与用户签订的信息技术服务合同(协议)等信息技术服务相关证明材料;

(六)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研究开发人员数及其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企业职工劳动合同签订情况说明以及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七)经具有国家法定资质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上一年度和当年度(实际年限不足一年的按实际月份)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企业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企业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境内研究开发费用等情况表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八)企业生产经营场所、开发环境及技术支撑环境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经营场所购买或租赁合同,企业主要管理经营制度文件列表等;

(九)保证产品质量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建立符合软件工程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的说明以及有效运行的过程文档记录等;

(十)工业和信息化部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认定程序

(一)企业申请企业向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提出软件企业认定申请,申请材料实行网上申报与纸质申报相结合的方法。企业在递交纸质材料之前须进行网上申报(http://www.aheic.gov.cn,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行政审批系统),网上材料审查合格的企业,纸质材料另行申报。

(二)初审。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对上报材料完备情况进行审查,对材料存在问题和有关要求,一次性告知企业补充完善。

(三)专家评审。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委托行业技术专家和财务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估审查,提出评估审查意见。

(四)认定。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自受理软件企业认定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和专家评审工作,并依据审查和专家评审情况做出认定。

(五)申请备案。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将认定结果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工业和信息化部在部门户网站和“中国双软认定网”上对报送的软件企业名单公示7个工作日。没有异议的,予以备案;有异议的,工业和信息化部不予备案,发回重审。

(六)颁发证书。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依据备案情况,颁发软件企业认定证书。

(七)公布名单。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在门户网站公布软件企业认定名单,并定期发文公布本季度认定名单,并将获证软件企业名单抄送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第九条  软件企业认定实行年审制度。软件企业按照本细则第七条等有关规定向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提交年审材料。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依据本细则第六条、第七条有关规定和《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三章行业规范有关要求对其认定的软件企业进行年审,将年审结果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示备案。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根据备案情况,确定、公布年审结果,并抄送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未年审或年审不合格的企业,即取消其软件企业的资格,软件企业认定证书自动失效,不再享受有关鼓励政策。

第十条  企业对认定结果或年审结果有异议时,可在公布后20个工作日内,向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提出申请,提交异议申请书及有关证明材料。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受理申请后,进行调查核实,并在受理后4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

企业对处理意见仍有异议的,可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复审申请。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在4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一条  软件企业发生更名、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重大变化等事项,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进行书面报备。变化后仍符合软件企业认定条件的,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变化后不符合软件企业认定条件的,终止软件企业认定资格。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及时将软件企业变更情况抄送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第十二条  取得软件企业认定证书的软件企业,可向所在地有关部门申请享受财税〔2012〕27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优惠政策和其他鼓励政策。

2011年1月1日前完成认定的软件企业,在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期满前,仍按照《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信部联产〔2000〕968号)的认定条件进行年审,优惠期满后按照本细则重新认定,但不得享受财税〔2012〕27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  经认定的软件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取消软件企业认定资格处理,并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同时抄送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一)在申请认定或年审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

(二)有逃避缴纳税款或帮助他人逃避缴纳税款等行为,或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受到税务机关处罚;

(三)在安全、质量、统计、知识产权、市场竞争、企业管理等方面有重大违法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

(四)未及时报告使企业认定条件发生变化的更名、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重大变化等情况;

(五) 未按要求履行行业规范,在诚信体系建设、标准实施、统计数据报送等方面,因主观故意造成重大影响,受到主管部门通报批评。

对被取消软件企业认定资格且当年已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由有关部门予以追缴,情节严重的三年内不予受理其软件企业认定申请。

第十四条  安徽省软件行业协会配合开展政策实施情况和行业技术专家评审等有关工作。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未尽事项按照《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规定与本细则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细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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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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