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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文化和旅游厅重拳清理营业性演出市场虚假宣传及炒票行为
作者:西安软件公司 | 转载 来源:西安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 时间:2019年6月21日| 点击:0次 | 【评论】

为进一步规范陕西营业性演出市场经营秩序,深入推进演出市场诚信建设制度化,积极营造公平公正的演出市场环境,2017年至今,省文化和旅游厅对陕西省演出市场虚假宣传及炒票问题进行多次专项治理。近日陕西省委宣传部与陕西省委文明办共同举办新闻发布会,介绍陕西省营业性演出市场虚假宣传及炒票问题专项治理和“不合理低价游”专项治理工作情况,根据陕西省委文明委《关于集中治理诚信缺失突出问题 提升全社会诚信水平的工作方案》,陕西省文化和旅游厅牵头负责营业性演出市场虚假宣传及炒票问题专项治理和“不合理低价游”专项治理。

陕西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一是依法依规界定虚假宣传和炒票行为。根据原文化部《关于规范营业性演出票务市场经营秩序的通知》有关规定,所谓虚假宣传和炒票行为,是指从事营业性演出票务经营活动的单位(含利用网络从事营业性演出票务经营活动的互联网平台企业),未向文化行政部门申请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且在许可证的经营范围中未载明“演出票务”;演出举办单位、演出票务经营单位委托无资质的单位经营营业性演出门票;为营业性演出票务经营活动提供宣传推广、信息发布等服务的互联网平台企业,向未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经营主体提供服务,向未取得营业性演出批准文件的营业性演出票务经营提供服务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营业性演出虚假宣传和炒票行为。

二是结合实际,多措并举,杜绝营业性演出市场虚假宣传及炒票行为。省文化和旅游厅对营业性演出实施票务销售备案、在线监管、门票销售标准公开和演出票务信息公开等措施。演出举办单位、演出票务经营单位应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部门提交演出票务销售方案;文化行政部门实时在线监管演出举办单位或演出票务经营单位票务系统,并要求演出门票销售记录(包括销售时间、购买账号等信息)及相关合同留存6个月;演出举办单位、演出票务经营单位面向市场公开销售的营业性演出门票数量,不得低于公安部门核准观众数量的70%,在销售演出门票时,应当明示演出最低时长、文艺表演团体或者主要演员信息,涉及举办演唱会的,还应当明示主要演员或团体及相应最低曲目数量,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和监督权,促进公平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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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加强营业性演出监管和执法力度,专项治理成效显著。省文化和旅游厅始终将社会关注度高、票务供需紧张的营业性演出作为重点监管对象,提前进行研判,对有虚假宣传和炒票等潜在问题的,提前约谈演出举办单位和票务经营单位,及时督促整改,对出现违规行为的依法进行处置,并视情将演出举办单位或演出票务经营单位列入文化市场警示名单或黑名单予以信用警示或惩戒。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正面引导,发挥12318文化市场举报电话和网上举报的功能,引导广大消费者共同抵制虚假宣传和恶意炒票的行为并予以举报,形成全社会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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