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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市政府网站建设管理考核办法颁布
作者:西安网站建设 | 原创 来源:渭南软件公司 | 时间:2012年8月26日| 点击:0次 | 【评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渭南市政府网站的管理,确保政府网站高效,安全运行,充分发挥政府网站的功能和作用,根据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和《关于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6〕104号),结合渭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渭南市政府网站,是指由各级政府,政府部门和政府直属机构建立的通过国际互联网面向社会公众的网站.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公共企事业单位设立的网站,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渭南市政府网站要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搭建与公众互动平台,拓宽社情民意表达渠道,把为公众服务放在首位,提供以政务公开为核心的信息服务和以在线办事为核心的互动服务.
第四条 渭南市政府门户网站统一发布渭南市政府政务信息,集中链接县(区)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机构网站,是企业,公众网上办事,与政府互动交流的统一入口.政府网站发布本单位政务信息,为企业,公众提供本单位网上办事及互动交流的服务.
第二章 网站建设
第五条 渭南政府网站建设遵循分散与集中相结合的原则.渭南市政府各部门均须在互联网上建立本部门网站;渭南市信息办负责政府门户网站及部门网站共享应用的硬件设备,网络设备,系统软件等网站基础设施以及相关应用系统的建设.市政府门户网站为市政府各部门和主要事业单位网站建设提供软硬件技术支持.未建网站的政府部门和主要事业单位,今后应充分利用市政府门户网站的软硬件资源进行建设.
第六条 市级政府网站的建设及运营,要以市电子政务外网为依托,统一使用电子政务外网提供的网络资源,服务器,安全设施和信道资源;以市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内容管理平台为核心,建设运营市级政府部门网站.
第七条 政府网站主办单位负责本单位网站的建设,管理,维护,要建立管理机构,明确分管领导,落实经办人员,按照统一规划,遵守网站建设的基本要求和规范,并接受市信息办的技术和业务培训等.
第八条 新建设的市政府部门网站,应该在市信息办的统一规划和指导下进行,建设单位应该把网站建设方案提交市信息办,信息办组织专家进行方案论证,网站建设规划确定后,由市信息办下达网站建设通知书,并将各网站建设纳入年度政府网站开发建设计划;市财政局,市信息办负责安排网站建设专项资金,确定外包服务专业网站建设公司.
第九条 市政府部门网站建成后,市信息办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考核指标体系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市财政局,市信息办拨付开发建设资金.
第三章 政府网站的管理
第十条 市政府各部门负责本部门网站的信息更新和维护.认真办好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网上办事,公益服务和互动交流等栏目的同时,积极配合政府门户网站作好网上办事等栏目的共建工作,及时向政府门户网站提供本部门动态信息.充分发挥全市政府网站信息公开的平台作用,促进依法行政,提高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第十一条 政府网站信息可通过自编信息,网上获取,信息报送,网站链接等方式获得.政府网站发布,转载其他媒体新闻应当依据国家,省,市和本地的有关规定执行.政府网站发布的信息和相应的服务,遵循"谁发布,谁负责;谁承诺,谁办理"的原则.
第十二条 政府网站要建立健全信息发布审批制度,未经审核的各类信息不得上网发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严格贯彻执行渭南市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制订的《渭南市人民政府网站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渭信化办发〔2009〕4号文件精神,"涉密的信息不上网,上网的信息不涉密",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十三条 政府网站要做到及时更新信息,防止重大信息缺失,滞后;政府网站首页信息每3个工作日至少更新1次.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务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务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严格按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政府网站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务信息.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第十五条 政府网站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得与非法网站,商业性网站建立超级链接,也不得从事与政府网站身份不符的活动.
第十六条 政府网站应该域名规范,政府网站网页设计应当做到庄重,典雅,大方和美观,体现政府形象.并应在主页显著位置设置政府网站标志.
第十七条 政府网站不得随意更改网站域名和IP地址,如需要变更,须报经市信息办备案后方可进行.
第四章 政府网站的考核
第十八条 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应会同相关单位对政府网站建设,维护与发展工作加强督查,建立长效考评机制,并将考评结果予以公布,考评结果与政府网站主管部门效能建设与政风评议工作考核挂钩.对考评成绩优秀的网站,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九条 政府网站违反本办法的,由市信息化领导小组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部门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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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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